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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儿园性侵案被警方辟谣 证了清白失了官司

    王节    时间: 2018-01-23  点击量: 492

    “我们太冤了,什么事情都没做,被人报案,被人谩骂……”123日,在谈及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后,四川省西昌市小天使幼儿园园长李女士在电话里连连叹气,说不想再讲此事,目前正准备上诉。

    事件回到20169月初:一则“3岁女童惨遭园长老公猥亵、性侵”的帖子在四川西昌本地人的朋友圈流传。随后,女童家长向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报案,媒体介入采访报道,有图片显示疑似914日女童家长带领多人在幼儿园门口拉横幅讨说法。消息随后被各大媒体转发,仅3天时间“被点击、浏览至少达1863万次。”同年916日,事情反转,西昌市公安局公布调查通报,认为“女童被园长丈夫猥亵”没有犯罪事实。

    深感冤枉的园方遂将“拉横幅”的女童家长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多家媒体上声明该消息系捏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3万余元。近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园长老公并未性侵女童”,法院在庭审中也予以了采信,但幼儿园园长想不通的是,自己与家人承受了骂名和人格名誉损害,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警方辟谣“性侵传言”

    幼儿园把家长告上法院

    20169月,一篇“3岁女童惨遭园长老公猥亵、性侵”的文章被广泛传播。910日,女童家长以“其女儿遭到幼儿园园长老公性侵”为由,向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报案。随后,媒体介入采访女童家长予以报道,有图片显示,疑似女童家长带领多人在幼儿园门口拉横幅讨说法。

    两天后的916日,西昌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西昌公安)发布调查通报,称经医院检验:该女童处女膜完整,未见其他伤痕。经公安机关对女童家属通过检材进行检验鉴定:均未检出精斑、血迹以及其它男性DNA。随后,西昌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女童家长控告其女被园长丈夫猥亵一案,经公安局审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20174月,园方将三名家长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多家媒体上声明该消息系捏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134512.5元。

    园方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

    在法庭上,园方提供了医院对女童的病症诊断书以及公安机关查明无犯罪事实等资料,以及各媒体发布信息的截图作为证据。双方进行了控辩。

    园方认为,三名家长捏造3岁女童被小天使幼儿园园长老公性侵”的谎言,通过各种方式在多家媒体平台发布。从914日到916日,仅3天时间,该假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至少达1863万次,跟帖、转发次数至少达2625次,导致幼儿园园长及其丈夫被网友“谩骂”,并使幼儿园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致幼儿园同年9月的新学期招生数量减少,总计损失约达13万元。

    原告表示,是被告三人请了媒体记者来园,把捏造的事实发布于各种信息网络。但被告对原告的说法“纠集人员到幼儿园门口拉横幅”、“在网上或通过媒体发布与幼儿园相关的信息”均进行了否认。

    同时,原告针对幼儿园因被告在网上扩散虚假信息导致其名誉受损,进而招生减少造成经济损失列举了相关证据。其中,针对被告捏造事实部分,提供了媒体对此事报道和网评论的28页网络截图,以及录音、录像光盘各一张。但被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来源,形式也不合法,更不能证明来源于三被告。对录音、录像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

    法院经审理采信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认定园长丈夫性侵女童无犯罪事实。

    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从各大网站下载的截图信息,用于证明三被告在网络上发布了对原告不利的信息,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但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需同时具备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要件,而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网络截图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在网络上流传的原始信息系三被告发布或三被告指使他人发布的,不能证实三被告的行为违法且主观上有过错。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西昌市小天使幼儿园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称将继续上诉

    被告代理律师:不便透露案件细节

    “我也是当母亲的人,如果孩子受到侵害,可以理解家长讨说法的行为。这种事情谁看了都要痛骂施害的人,但我们是冤枉的,事实已经这么清楚了……搞得所有人都来骂我们。”一审败诉后,李女士说自己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原告的代理律师王建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园方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先向西昌市公安局报案,希望追求对方的诽谤刑事责任。对此,公安局认为此事系自诉案件,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不予立案。

    随后,李女士丈夫便以诽谤罪向西昌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原告代理律师王建明称:“法院表示自诉案件要先进行审查,但至今没有立案。后来幼儿园才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希望先恢复幼儿园和相关受害人的名誉。”而对于一审法院提到的举证不足问题,王建明认为这个证据原告无法自行收集,应由公安机关的网络监察大队提供证据。目前,该案正在上诉中,王建明表示,他将向二审法院申请由法院向公安局网络监察大队核实。“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因收集证据不能而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此外,记者拨打被告女童家长方的电话、向其发送短信,希望能够对话当事人,但截至发稿前,被告方均未接听,短信也未予回应。被告的代理律师曾永红表示,案件目前在上诉期间,对案件细节不便透露太多。

    律师说法

    谣言信息被浏览1863万次

    为何难证名誉侵权?

    根据原告所述,这则谣言信息当时被各大媒体转发,仅3天时间“被点击、浏览至少达1863万次”,但之后被警方通报为“女童被园长丈夫猥亵”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公安局的官方通报和《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园长老公性侵女童”一事为假,但因举证不足,幼儿园及相关人虽然承受了骂名和名誉损害,最终没有得到法院对其主张的支持。

    那么,对于名誉受到侵害的一方,应当如何正确举证?

    此类互联网侵权纠纷,首发造谣信息者、转发传谣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针对“被告发布虚假消息”部分仅提供了媒体报道的网络截图,这不能证明网络发布系三人所为或受三人指使。依据“谁侵权谁负责,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

    郭刚称:“作为名誉侵权的受害人,在举证时要尽可能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类型的证据。在主张赔偿损失时,更要以列举直接损失为主,若列举的是间接损失最好再附带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为民事案件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所面临的后果都是败诉。”

    此外,对于互联网侵权纠纷的责任承担方,郭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网络上有海量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一定能及时发现,所以法律规定了被侵权者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将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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