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陕西原救援支队队长聂李强在一小区门外等人时,遇到两名14岁和16岁的女孩回家,遂起性侵的歹念,并用榔头猛击两女孩头部,且对一名还在挣扎的女孩实施猥亵后逃离现场。
事发后,俩女孩被送往高新医院进行抢救,两人是一对姐妹,姐姐16周岁,妹妹14周岁——姐姐抢救无效死亡,妹妹一度昏迷不醒。经法医鉴定,姐姐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妹妹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
如此恶劣的案件,激起了极大民愤,聂李强成为众矢之的,作下如此恶事的人似乎只有死刑才能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
2016年12月5日,西安中院对聂李强案公开审判。在一审中,法院认为聂李强的投案自首不足以轻判,而且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没有到位,加之聂李强释放5年内有过强奸罪前科,构成累犯,所以最后判处聂李强死刑。之后聂李强提起上诉。
最终,今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李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聂李强属于累犯,对其限制减刑。
90万换减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进行了“背对背”调解,最终聂李强家属答应赔偿受害者家属90万元,赔偿款已交到法院。
受害人律师张慧清说,“在赔偿问题上,谈判曾经陷入僵局……受害人目前还欠医院的医药费,幸存的妹妹后期还需要大量治疗费用”。张慧清说,家属也是迫于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后90万元的赔偿。但是,他们难以写出谅解书。
据了解,在无法实现国家补偿的情况下,“赔钱减刑”在我国成了一个不得已的妥协之策,被告人通过财产来补偿弥补受害人家庭,进而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受害方的利益。而这种 “以赔偿换减刑”的案子在我国并不少见,只是如聂李强案一般,许多被害者家庭并非真的由于赔偿主动原谅了被告。
在这里小编还是站《法治日报》的队,赔钱不能成为减刑的理由,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的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是属于罚金的部分,也就是附加刑部分。
附加刑,是因为主刑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还不够全面,所以要附加更多的处罚。
也就是说,本案受害者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法院本来就应该判处聂李强向受害者赔偿损失,聂李强赔偿的90万本来就应该给,也必须给。更何况,为受害者提供司法救助是这个社会应该做到的事,帮助其支付医疗费用,并对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庭更应该做的是,推动司法救助程序运转,而不是搞“背对背调解”。
另外,“赔偿减刑”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法官需要征求受害人或其家属的意见,他们同意调解,愿意接受经济赔偿并在一定程度上谅解被告人的罪行,才可能调解。被害人家属没有写出谅解书又何来的减刑?
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害人迫于生活上压力写出谅解书,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适用“赔偿减刑”,2012年7月,最高法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刑事案件中“赔钱减刑”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处罚。
无论如何,小编觉得90万是无法衡量两个花季少女的青春甚至生命,毕竟,如果没有聂李强,还有无限美好的生活在等着她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