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公安局将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部署落实,迅速行动、重拳出击,截至目前,已立案18起,破获骗取银行贷款案件15起,刑事拘留14人,直接取保候审1人,逮捕4人,移送起诉4起4人,冻结账户15个,查封不良资产1亿余元,涉案总金额达6.37亿元。
1月27日下午,邹平公安召开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集体约谈会,对农商行系统的26家不良贷款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对4名民愤大、影响大、数额大的涉嫌骗贷的不良企业负责人当场刑事拘留,13人承诺一周内消除不良,打出了声威、打出了气势,营造了浓厚工作氛围。邹平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张海滨参加会议,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成广河通报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告知。
张海滨指出,市县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金融领域突出问题,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当前全县已形成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高压态势,这是县委县政府为保护金融机构、维护金融秩序和诚信邹平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县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上级对打击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彻底清收不良贷款,迅速降低不良贷款率。
法律小提示: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行为人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手段主要有:其一,通过虚构主体资格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其二,通过虚构贷款材料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其中,虚构材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是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掩饰借款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二是提供的担保物无产权或产权不清;三是借款人编造经营项目、资金收入等;四是借款人与利害关系人有重大经济纠纷,可能影响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五是其他足以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认定行为人是否符合发放贷款或者其他信用的条件。
主观目的不同是区分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所在。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