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月30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新疆版“聂树斌案”当事人周远及其母亲李碧贞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周远称对国家赔偿决定持保留意见,可能继续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新疆高院决定向赔偿申请人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18458.31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96460.41元,合计1914918.72元。
去年11月30日,新疆高院对原审被告人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历时二十余年,周远终获无罪。
周远表示:上周新疆高院的法官就通知其和母亲这周一过去。昨天可能有其他事情耽搁,改到30日下午,新疆高院向其和母亲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虽然法官也做了一些解释,但他觉得我们的赔偿申请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误工费和心理治疗精神抚慰金、这20年申诉费用支出、母亲这20年申诉期间的误工费和医疗费等等,共计1591万余元。但目前只赔偿了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没有涉及。比如现在他出来以后工作不好找,生活困难,到现在也没有结婚,这些情况都是客观存在的。最终他还是持保留态度,可能继续最高人民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