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在博白县博白镇木垌村,一辆面包车停在了一家超市门口,随后下来几个蒙面人,持抢向超市内扫射,造成多名群众受伤。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金等八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事发于2017年5月17,日晚,当时超市内的监控摄像头正好录下这一过程。随后,这段视频在多个网络平台转发传播,引起众多网友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博白检方提前介入侦查。
据调查结果显示,在2017年5月17日晚10时20分,被告人黄某金、朱某桦等八人因与本村灵中山队秦姓村民有矛盾,为了泄愤报复,黄某金、朱某桦等人持枪,由朱某彬驾驶面包车搭载到博白县博白镇木垌村某超市外,随意朝超市内开枪射击,造成五名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中三名被害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查明事实后,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均承认其犯罪事实,且有大量的物证、书证、人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但本案在理论上仍存在定性争议,即黄某金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需进一步确认。
最后,为解决这个问题,公诉部门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经讨论,一致认为,本案黄某金、朱某桦等八名犯罪嫌疑人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2017年12月7日,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黄某金、朱某桦等八人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金等八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法律小提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本案中几名行为人持枪向超市扫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已经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