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周某正准备从柳州站登上动车时,被执法人员查出他在内裤里和衣服口袋中共藏有冰毒29.5克。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
36岁男子周某,来自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他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后来又两次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2013年12月刑满释放后,他仍继续吸食毒品。2016年3月29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周某持一张柳州至南宁东的D3523次火车票进入柳州站。在周某接受“三品”安检时,执勤协警发现他是一名吸毒人员,于是将他带到柳州站公安执勤室进一步检查。民警从周某的内裤里及外衣左侧内口袋处,共查获俗称“冰毒”的毒品甲基丙胺29.5克。此后,周某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并被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犯运输毒品罪。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且携带29.5克甲基苯丙胺已进入运输环节,属犯罪既遂。周某是毒品再犯又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2016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周某犯运输毒品罪,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周某上诉,经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定,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律小提示: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