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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卖鹦鹉被判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二审将于2月9日宣判

    王节    时间: 2018-02-07  点击量: 503

    深圳男子王鹏被控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一案即将迎来二审判决。今日(27日),从王鹏的辩护律师处确认,接深圳中院通知,案件二审将于29日宣判。

    20165月,深圳警方将饲养鹦鹉的男子王鹏控制。警方调查显示,王鹏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属于受保护物种。随后,王鹏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

    2017330日,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所涉鹦鹉为人工驯养,但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17116日,案件二审在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九法庭开庭。王鹏的辩护律师徐昕为王鹏作无罪辩护,案件未当庭宣判。

    今日,徐昕,接深圳中院电话通知,该案二审将于2914点半宣判,地点位于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9审判庭。

    法律小提示: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所谓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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