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杭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认定莫焕晶犯放火罪、盗窃罪,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杭州中院表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无疑的共计63项证据予以证实。法庭还对庭审时的争议点如放火动机和目的、有无放火故意、有无积极施救、物业设施及消防救援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等予以详细论述及评判。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刑法中关于放火罪的规定,主要是第114条和第115条。其中,114条规定的放火罪是基本犯,115条规定的放火罪是结果加重犯。
第114条的意思是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造成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适用第115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适用的是刑法第115条。本案中,莫焕晶的危害后果极其严重,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符合刑法第115条结果加重犯规定,依法可以适用死刑。
,虽然莫焕晶有从宽情节,是否要从轻,要受其行为整个社会危害性的制约。在这个基础上,再分析其从宽处罚情节与刑罚轻重调节作用的大小。综观全案分析,莫焕晶所具有的从轻情节对刑罚轻重调节的整体作用力要明显弱于所具有的从重情节,从整体上无法降低其放火犯罪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