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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8-02-09  点击量: 418

    男子李某在微信网友董某的邀请下来到桂林想投资,来了以后李某感觉上当受骗了,为发泄心中不满,李某用打火机点燃房屋引发大火。近日,李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以放火罪提起公诉。

    20174月份,李某在微信上结识女网友董某,董某在网上跟李某描绘了桂林市发展得如何如何好,并盛情邀请李某来桂林投资。李某被说得动了心,于同年83日来到桂林。董某将李某接到临桂区其租住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出租房,两人分睡不同的房间。

    随后几天,董某只是带着李某在临桂区到处逛,却丝毫不曾提及之前所说的投资项目。李某心里的疑虑越来越多,甚至怀疑自己是不是被骗了,深感现实与预想之间的巨大反差。同年86日凌晨时分,李某在又一次的辗转反侧难以入眠之后,为发泄心中极度的不满,用打火机点燃其卧室内床铺上的床单,接着又点燃卫生纸引燃床上的棉絮从而引发了熊熊大火。

    李某点完火就用手机拨打了110119报警,发现火势无法控制后慌忙从卧室窗户爬到室外的窗台上躲避,直至小区保安及消防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后才从室外爬回室内向公安民警投案。经临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该起火灾烧毁席梦思床一张、床头柜一个,过火面积约5平米,无人员伤亡。因房主无法提供具体品牌及相关票据,未能对被烧毁物品进行价值鉴定。

    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资源认罪,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小提示: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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