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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赶逃逸者致死”一案一审宣判 见义勇为者免责

    王节    时间: 2018-02-13  点击量: 498

    昨日,“追赶逃逸者致死”一案一审宣判,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属于见义勇为行为,驳回死者家属所有诉求。

    这事要追溯到201719日,唐山市曹妃甸区柳赞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张永焕逃逸。正在事发现场的朱振彪驾车追赶。朱振彪手机录制的视频显示,逃逸男子张永焕先是驶向路边一个村庄,而后弃车,进入一户人家并手提菜刀出来,继续徒步逃逸。朱振彪徒步跟随并反复喊话“别跑了,已经报警了”,其间两人始终保持一段距离。随后,张永焕翻越隔离网并在铁轨边继续徒步,朱振彪随即翻入并跟随,其间朱振彪同样多次喊话。朱振彪称,他看到张永焕在铁轨边徘徊,从远处驶来一列火车,张永焕即站到两轨之间,被撞身亡。

    随后,朱振彪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定纷止争是司法最主要的社会功能,在具体的裁量过程中,司法不仅要有能力消弭争议,更要有能力申明和捍卫起码的社会道德与秩序,遵循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免责宣判,显然就呵护了“公序良俗”。

    有滦南县法院这一判决,唐山小伙朱振彪可以安心过个好年了。回过头来说这场因追击而引发的争讼,虽有当事人死亡的结果,但却谈不上刑事责任的追究。法庭调查显示,所谓“被追赶致死”的家属在与铁路方面的协议里标明,死者张永焕“负事故全部责任,铁路方面无过错”。

    生命权是《侵权责任法》明确予以保障的民事权益,但其第六条也明确界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首先具备存在过错的情况,侵害他人权益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错的显然不是朱振彪。遗憾的是,死者张永焕的家属不这么认为。此时,面对争议与诉讼,法律自然需做出公正判决。

    实际上,从舆论的反映来看,目前一审判决,也符合许多普通公众的期待,得到不少支持。现实生活中,一些无视规则者,未能得到应有的处罚,不仅践踏规则权威,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搭便车”式的投机行为,因此广受诟病。相对的,那些勇敢挺身而出维护规则者,则多受好评.

    具体实践中,真正的“公平原则”需要法官居中秉公查明事实,不畏惧亮出明确的司法态度。司法需要在不断申明法治原则的过程中诠释法治精神,公众也因此才会选择服膺法律之治。事实上,守护社会公义,捍卫善良风俗,这不是公众对司法的过分奢望,而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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