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之家”微信公号2月12日消息,广东省司法厅经调查发现,当事人隋牧青于2014年4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存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2017年1月在四川省新津县公安机关存在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司法厅向隋牧青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粤司罚立字[2018〕第1号),告知隋牧青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隋牧青于当日书面申请听证。2018年2月3日,广东省司法厅按程序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本案现已处理完毕。今日,广东省司法厅在网站上公布了对隋牧青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隋牧青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广东省司法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其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决定。
法律小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