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保洁服务用工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公司向酒店派出若干名员工从事酒店的保洁服务,酒店按月向服务公司支付报酬,不单独与外派员工结算,外派员工与酒店无劳动合同关系。这就是时下流行的“派遣制”。
2016年某月,外派员工在清洁工作中被清洁工具绊倒,造成右手腕部骨折,住院治疗结束后,外派员工将服务公司与酒店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外派员工评定为十级伤残。
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法律竞合
法庭审理
法院经过两次开庭查明,酒店与服务公司系清洁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公司为酒店提供清洁服务人员从事酒店清洁服务。外派员工受雇于服务公司,服务公司未与外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服务公司作为派遣单位,为雇员支付工资,为酒店(被派遣单位)提供劳务支持,从派遣活动中受益,应对雇员在工作期间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外派员工未能举证酒店具有过错,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服务公司赔偿外派员工医疗及住院、误工、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律师点评
在本案例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是雇主与雇员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在法律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第二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在法律上属侵权(身体健康权)。当某种法律事实造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两种法律责任的时候,法律上称之为“法律责任竞合”,在我国现行法律实践中,一般是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面对此情况,当事人可择一行使权利。
本案中的外派员工既选择了合同(雇佣)违约责任、又选择了侵权责任来保护权益。在合同责任中,服务公司作为雇佣合同的相对人应当承担雇主(违约)责任。在侵权责任中,外派员工无证据证明酒店具有过错,酒店无需承担责任。
对于外派员工(原告)不明竞合之说的,法官可以在开庭前向其释明,然后再根据其选择进行审理。法院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混合审理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