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5日6时,商洛市社会福利院发生一起精神病人伤人案件。据查,一院民精神病突发,手持木凳攻击3名院民,致一人当场死亡。两名受伤人员被及时送往市中心医院救治。2月16日5时,一名伤者因颅内大量出血,经商洛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伤者现在商洛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病情基本稳定。
案件发生后,商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伤员抢救、案件侦破及善后工作。省民政厅接到报告后,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批示,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控制,案件正在侦破之中,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法律小提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精神病的确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关于这三个等级,在《刑法》第18条分别是这样规定的:“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司法机关应当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作出相应的处理。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只有经司法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才不负刑事责任。虽然这样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