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熟人后被认出,被告人陆某害怕事情暴露,竟将其杀人灭口,并在离开前放火焚尸,毁灭罪证。4月9日,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去熟人家盗窃被认出,对方松手放其离开
南通:赌徒去熟人家盗窃被认出,杀人焚尸一审被判死刑
今年51岁的被告人陆某,通州区川姜镇人,小学文化,在镇上的一家工厂上班,平日喜欢赌博,赢了还想赢,输了就迫切想“翻本”。2016年春节期间,他输掉2000多元。
那段时间,和陆某同乡的赵某也经常在一起打牌。赵某喜欢喝酒,有时玩一个小时牌就弄几口酒。陆某看他喜欢喝酒,经常喝得迷迷糊糊,就想晚上到他家偷点钱以弥补损失。
2016年2月某日,陆某白天输掉了420块钱,赵某白天当着大家的面数过钱,于是晚上等赵某睡着后,陆某直接推开赵某的房门进去偷了1700元。同年3月13日23时许,陆某准备去上夜班,因离上班还有一段时间,他就开电瓶车从家里出发,骑到赵某家附近下车。
在推门入室、欲再次实施盗窃时被赵某发现,陆某赶紧推着电瓶车逃离现场。赵某大喊“抓贼,抓贼”并追了过去,陆某惊慌之中摔了一跤,把膝盖跌破了,裤子也坏了。赵某上前见是相识的陆某,就松手掉头回了家。
担心坏事败露没面子,凶手潜入被害人家
陆某担心被赵某说出去没面子,还会连累老婆儿子,就想干脆把赵某杀了。在经过一个破旧的房子时,陆某捡了一根有手臂粗细、齐腰高的木棍,再次来到赵某家屋外等候,准备乘赵某入睡后将其打死。
南通:赌徒去熟人家盗窃被认出杀人焚尸一审被判死刑
次日凌晨3时许,陆某脱掉了鞋子,持木棍轻手轻脚地进入了赵某的房间,但刚跨进去地板响了,他赶紧退到门外。赵某被惊醒后拿手电筒照,发现又是陆某。于是,陆某就欲拿木棍砸赵某,赵某退回去顶住门大喊:“小陆,你不要这样做,这样子会出人命的!”
陆某不予理会,使劲撞开门后,用木棍连续击打赵某头面部、双手掐压赵某颈部,致赵当场死亡(男,殁年67岁)。打斗中,陆某左脚底被掉落的热水瓶的碎玻璃划伤,另有一只袜子遗落在现场,后陆某又从赵某的衣服口袋中窃得600余元。
为了毁尸灭迹,陆某在离开前将毛毯、衣服用打火机点燃,扔在赵某身上,见到明火后逃离现场并将木棍丢弃。随后,陆某就推电瓶车直接回了家,老婆问怎么回来早了,他谎说厂里机台坏了先回来了。
第二天早上,陆某发现左脚袜子的小指头、左裤管膝盖位置坏了,外套上面有血迹,就换了袜子、衣裤,把裤子扔到河里的垃圾堆上面,把外套装在方便袋里扔进河里。之后在姜灶街上的一家药房买了创可贴、双氧水、棉球、知了壳,还去修了电瓶车。两次在赵某家偷来的钱,陆某都放在床的被褥下面。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系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经价格鉴证,被害人赵某家被烧毁的部分财物的价格为566元。
南通中院作一审判决,三罪并罚执行死刑
法庭上,被告人陆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杀害赵某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解称第一次盗窃1700元没有人知道,是他主动讲出来的,第二次偷了五六百元;对于放火,其主观上只是想毁灭证据,并不是想放火烧房子、危害公共安全。请求法庭从宽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陆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陆某用打火机焚烧尸体衣物毛毯的行为,并不代表构成放火罪,根据陆某的供述火势没有继续扩大的可能性,在可控的范围内,不会对周围的房屋、人员财产造成威胁,公诉人所举证据也未达到充分程度,因此,陆某的这一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在入户盗窃被被害人赵某发现并逃离后,为灭口采用棍砸、手掐压颈部等方式故意非法剥夺赵某生命;后又放火毁尸灭迹,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陆某先后两次入户盗窃,且数额达到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陆某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应予以支持。陆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