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共四部分二十七条,明确并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程序,为地方法院、检察院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统一的规范依据。
《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公益诉讼任务与原则,规定法院、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解释》更加合理、明确地界定了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身份,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规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并且规定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检察机关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
《解释》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程序。一是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规定检察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二是明确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包括诉前程序和应当提交的起诉材料等。
《解释》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程序。一是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规定检察院提起的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二是明确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包括诉前程序和应当提交的起诉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