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曲靖市陆良县一限宽墩造成人员死亡事故。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村委会、杨某平、当地交通运输局连带赔偿方某生之母陈某梅、之妻陈某萍及其子女二人经济损失23万余元。
限宽墩惹祸
2016年8月21日,方某生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女儿沿陆天线由东向西行驶至K7+100米处时,与设置在道路上的限宽墩之间的圆形铁质钢管相撞,导致方某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方某生之母陈某梅、之妻陈某萍及其子女二人于2016年11月2日诉至陆良县法院,要求陆良县交通运输局、某村委会、陆良县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杨某平赔偿其损失。最近,这起官司尘埃落定。
经法院查明,事故路段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全宽7.6米,事故道路上由南向北依次设置了3个长1.5米、宽0.95米、高0.9米的水泥质限宽墩,南侧限宽墩与路中限宽墩中间安装了一根长4.1米、直径0.14米的圆形铁质钢管。此限宽设施系由该辖区村委会委托杨某平施工设置,目的是防止道路上的卡车将修好的路面压坏;此道路属县乡通行道路,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
三方来赔偿
陆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村委会、杨某平、陆良县交通运输局的共同行为,加上方某生自身的责任,造成方某生死亡的后果,赔偿经济损失23万余元。
法官提醒,近些年,在县乡和村级道路上,基层组织为了保护新修的道路不被重型车辆损坏,均会在新修的道路中间设置限宽水泥墩或限宽钢管,出发点是维护群众利益,但如果不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会存在安全隐患,不仅损害行人、车辆的正常通行,甚至会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要提高法律认识,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国家要求的标准修造限宽、限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