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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8-03-05  点击量: 416

    据大理市森林公安局消息,昨日下午,一男游客在洱海边棒打海鸥,造成一只海鸥受伤,森林公安依法给予其罚款1500元的处罚。

    昨日下午16时许,新浪微博有网友发布消息称,大理洱海边有人棒打海鸥,该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一男子手持棍棒,将一只海鸥打落。

    昨晚2356分,大理市森林公安局通报此事称,341645分许,大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一男游客在洱海边“棒打”海鸥。

    经调查,3416时许,彭某某(男,28岁,湖北省人)与朋友驾车到大理市银桥镇马久邑村洱海边游玩中,应小孩要求,遂用小孩手中“金箍棒”打海鸥,造成一只海鸥受伤。1830分许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通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大理市森林公安局依法给予彭某某没收猎捕工具、罚款1500元的处罚。

    此外,公安机关呼吁广大游客文明出行,保护野生动物。

    法律小提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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