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十分向往汉中的秀丽风光,30多岁的王某跟随好友张某赴汉中探亲,却不幸突发脑溢血,不仅没有游玩,二人还因赔偿问题闹上了法庭。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判决张某对此次意外承担30%的补偿责任,王某承担70%的责任。
过度疲劳诱发高血压造成脑溢血
2015年冬,张某计划赴汉中看望老丈人,因好友王某多次要求张某去汉中时叫上他,就顺便邀请了王某。本想带着好朋友在汉中好好玩两天,没想到却发生了意外,二人刚到汉中,王某就因过度疲劳诱发高血压造成脑溢血,最终导致七级伤残,花费巨额医疗费。意外发生后,两家人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最终起诉到鄠邑区法院。
王某称,张某是叫他帮忙到汉中接妻子回家,二人半夜出发,在途中相互替换驾驶车辆,夜间经过几小时长途行驶,加之天气寒冷致他疲劳过度。次日上午10时许,他突发脑溢血,后辗转住院治疗长达3个多月,造成7级伤残。王某认为,他是给张某义务帮工,帮助张某奔赴汉中接其妻回家,在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遂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张某则认为,因王某主动要求要一同前往,他才在去看望岳父时好意叫上他,并没有打算要王某帮忙接妻子回家,且在赴汉中途中,王某仅开车40分钟左右,双方不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坚决不同意赔偿。
义务帮工关系不予确认酌情承担30%的补偿责任
办案法官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司法鉴定结果,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某出行系帮工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西安市鄠邑区法院对双方义务帮工关系不予确认。因原告在出行前经过一天劳作及原告途中驾驶车辆时间较短的事实,再结合被告对原告身体状况缺乏考虑的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张某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补偿责任,向王某补偿医疗费等1.3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已及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相关法律人士解释了补偿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区别,补偿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而做的填补性规定,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对承担补偿责任的个体并不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说就是你没做错,但是为了公平,多少给人家受害人补偿点。而赔偿则是法律为了惩罚责任人而进行的惩罚性规定,目的不仅是填补受害人损失,更侧重惩罚责任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体进行否定性评价。通俗点讲,就是你的行为是违法的,法律通过要求你赔偿,让你以后不敢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