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晋江人黄某风尘仆仆赶到广州南沙,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经常居住地在南沙区的俄罗斯籍女子安娜不当得利。
黄某称,2017年2月22日,他本打算通过网上银行将其名下账户中45万元转到自己名下另一账户,不慎误转入安娜名下的账户(开户地为广州市南沙区)。黄某联系不上安娜,对方也没归还,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安娜返还不当得利45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穷尽一切送达方式,无法找到安娜,于是通过报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届满,安娜仍下落不明,也未应诉。于是法院对此案进行远程视频开庭设立。
法院认为,黄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告不慎将45万元转至被告安娜账户的事实。根据法院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安娜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黄某人民币45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原告黄某承担。
法律小提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因为不当得利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之后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