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杨克莲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作为湖南省首例以“零口供”判处死刑并执行的案例,剖析此案,或许可以窥见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神秘的女毒枭
杨克莲1969年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关于身世,她很少对人提起。湘潭市看守所女子监区队长田粤辉对她的印象是,“城府特别深,看不出情绪变化,但是很服从管理”。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禁毒大队曾到杨克莲的出生地云南省施甸县由旺镇杨家村瓦窑组调查,发现她的身份证显示为1969年出生,实际可能生于1962年;她没有结婚和生育,把自己弟弟的一子一女带在身边,视为己出;她生活简朴,饮食穿着都不讲究。但警方同时掌握的情况显示,这个只有小学文化的女人并不简单,她长住在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小勐拉,用“王某”的化名,以做二手车生意和在赌场“洗码”为掩护,长期从事贩毒,毒品销往境内十多个大中城市。
杨克莲的贩毒历史始于何时并不清楚。湘、滇两地警方查明,她曾有两次被抓经历:1993年5月18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7年4月被减刑为16年, 2003年9月21日被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0月20日止。考验尚未期满,2008年11月,她又因贩毒被云南大理警方抓获,但由于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此后,她去了缅甸,再也没有回国。
2015年9月7日,专案组联合云南公安并协调缅甸警方,在境外将毒枭杨克莲抓获。
2016年9月30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罪犯杨克莲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克莲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5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对杨克莲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3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杨克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此案意义重大
在充足的证据支持下,“零口供”并不影响定罪,但是,“零口供”是否对量刑有影响?
“被告人如实供述,对量刑肯定是有利的”,唐铁湘说,国家法律是鼓励如实供述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有利于查明事实;而“零口供”增加了侦查、起诉和审理的难度,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刑法规定,如实供述被认定为坦白的,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如果根据被告人的供述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法律规定,被告人如果不供述,并不加重处罚。因此,“零口供”定罪的最大意义是防止刑讯逼供,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唐铁湘说,分析以往发生的冤假错案,都是根据本人供述定罪的,往往又是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
检察官周轶华认为,此案一是对于惩治越来越严峻的毒品泛滥形势有积极意义。当前,毒品案件数量越来越多,贩卖的量越来越大,毒品的网络越来越广泛,参与者年龄越来越小,毒品犯罪之间的勾连越来越方便,此案具有震慑效应。二是,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把一个案件通过“零口供”判下来,而且执行得了,此案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当前,随着法治进步,国家出台了越来越严的证据标准、越来越严格的死刑标准,在这样的前提下,依然可以固定一个“零口供”的死刑案件,此案大大增强了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