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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科技进步奖得主被判贪污 二审发回重审获取保

    王节    时间: 2018-03-21  点击量: 489

    二审裁定案件发回重审3个多月后,一审被判贪污罪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广东韶关学院教授娄高明获取保候审。

    321日上午,她到韶关市看守所将羁押在此的丈夫接回。看守所作出的释放证明书显示,因娄被取保候审,经韶关中院决定,对娄予以释放。

    现年52岁的娄高明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二级教授,2005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2003年,应韶关市政府的邀请,娄高明从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现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引进至韶关学院,在广东养猪业最集中的韶关进行教学研究工作。

    20081223日,韶关学院成立韶关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次年1月,娄被任命为研究所所长。

    2015724日,娄高明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7日被逮捕。在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韶关市检察院以娄高明涉嫌贪污罪,于20163月向韶关中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韶关市检察院指控娄高明涉嫌贪污的事实共两项。其中一项是他虚列、冒领3.9万元科研项目参与人员劳务费。另一项是其在研究所任职期间,指示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利用研究所的设备、原材料等资源,为乐昌市红莲种猪场等6家企业或个人检测生猪血清等病样或培养、制作“自家疫苗”,然后收取这些企业或个人的检测费、“自家疫苗”费,共计128万余元,据为己有。

    201715日,韶关中院认定娄高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犯贪污罪,判其有期徒刑6年。他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

    娄高明的辩护律师辩称,本案中没有一家涉案公司与韶关学院签订协议委托学校服务,且韶关学院既无制作销售疫苗的条件和资质,亦无对社会提供检测的资质和许可,不存在疫苗费和检测费这两项收入,娄高明没有贪污。

    此外,他的辩护律师还认为,本案中不存在科研经费可供贪污,相关钱款是娄高明多年兼职服务养猪户所得,属于依民事合同所获合法收入;一审法院以“利用单位条件和便利”来认定贪污,使得兼职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20171229日,广东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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