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9日,最高检对20余年前发生在河南新密的一起强奸杀人案启动追诉程序。3月21日,红星新闻从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此案一审已经有了结果:负责审理该案的法院已经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960元。
凶手酒后奸杀幼女,20余年后被抓
该案承办人、新密市检察院科科长李爱民告诉红星新闻,由于该案案发距今已超过二十年,跨越了79刑法和97刑法两个阶段,“当年的取证要求与现在也有所不同。”
李爱民介绍,该案的被告人刘某,现年43岁,系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宁平镇人,小学文化,“1996年11月26日下午,刚到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一煤矿上打工仅两天的被告人,在酒后行至来集镇马沟村一乡间小路,将放学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郭某(女,殁年8岁)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经鉴定,郭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如徒手)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后刘某将被害人掩埋后潜逃。”
数日后,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虽查明被害人系被他人强奸并杀死,但限于当时的侦查技术,该案件一直未能成功侦破,未能查明被告人。2013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生物检材中成功检出一名男性DNA,经过排查,最终查获被告人刘某。
2017年3月1日,刘某被警方抓获。
过追诉期、认错态度好是死缓判决的主因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实施犯罪时,是199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日,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本案已超过刑法所规定的二十年追诉期限。同时,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2试行)》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须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李爱民介绍,之所以坚持追诉,主要是因为凶手以暴力手段奸淫幼女,且致其死亡,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对被害人家属及周边村民造成巨大影响,且没有消除,“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所以我们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2017年3月10日,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后同意了承办人意见,随后该院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虽然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依法作出了上述决定。依据管辖管权规定,新密市检察院随后将此案移送上级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奸致人死亡,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案件发生对当地村落和学生造成恐慌,产生极其恶劣影响,检察机关追诉被告人刘位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顺应民意,利于社会稳定。
法院同时也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期限,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刘位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方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