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21时许,双峰县富厚大酒店三楼洗浴中心的一间普通的房间里,一名男子正赤裸坐在木桶中泡澡,一名年轻女子在一旁脱衣服。女子姓何,仅这个月,她已经提供类似这样的服务82次。
在这个洗浴中心,类似何某的卖淫女子有16位,自2011年11月至案发,累计卖淫数百次。仅五个月,洗浴中心两位老板已累计获利60余万元。
该案历时6年,直到近日才正式结案。
一个卖淫女一月“工作”80多次
2012年3月22日晚,警察推开大门时,何某正在脱衣服,一名男子脱光衣服躺在木桶里泡澡。何某的工号是11号,她说这是她当月第82次提供性服务。“这个男子洗248元的,最后我得140元。”何某介绍,洗浴中心卖淫女子提供的服务一共三个套餐,均包含了提供性服务。
判决书显示,该洗浴中心在2011年初开业提供卖淫服务。2010年底,周某从徐某及蔡某(另案处理)手中将双峰县富厚大酒店三楼洗浴中心转租下来,几人达成协议,由蔡某、徐某负责提供洗浴中心卖淫女子的管理和培训,周某免费提供卖淫女子的吃、住。
根据周某与徐某、蔡某的约定,卖淫女子卖淫的相关价位分别是188元、248元、328元,其中价位188元、248元的洗浴中心收取台费88元,328元价位的洗浴中心收取台费108元,剩余的是作为卖淫女子的小费。蔡某与徐某每月从周某收取的台费中抽取20%的管理费,2011年底二人抽取的管理费由20%改为15%。
组织者5个月获利60余万
洗浴中心开业后,周某按照约定全面管理洗浴中心。蔡某、徐某负责洗浴中心对卖淫女子的招募,蔡某还具体负责卖淫女子日常工资结算和日常管理。此外,洗浴中心的16名卖淫女子除在洗浴中心卖淫外,还被安排到富厚大酒店的房间卖淫,共计卖淫数百次,每人每月卖淫数十次,多的达八十余次。
2012年3月22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对双峰县富厚大酒店三楼洗浴中心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数名卖淫嫖娼人员。
据统计,周某、徐某等人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3月21日累计非法获利619659元,其中被告人周某非法获利535979元,徐某及蔡某共非法获利83680元。
这样一起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此前娄底中院二审判决老板周某获刑6年9个月,徐某获刑5年。2018年3月23日,娄底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主犯之一该不该认定自首立功情节
双峰县法院一审认为,周某、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周某、徐某的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决周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追缴周某违法所得535979元,上缴国库。
周某与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1月10日娄底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周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徐某维持原一审判决。
对于这样的结果,徐某很不服气,他的立功、自首没有被法院认可,于是提起申诉。“双峰县公安局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关于徐某的重大立功材料’及刘某涉嫌贩毒一案‘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刘某‘供述’等系列相关资料,证明徐某举报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
有意思的是,记者梳理发现,判决书显示,在该案二审判决作出后,徐某一直拒不到案,导致原二审判决迟迟不能送达。这一点也成为徐某不能被认定为自首的原因之一。
为什么不认可徐某的立功?娄底中院再审认为,徐某对其所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在线索来源人物的电话号码、线索来源人物与其是否有电话或短信联系、毒资的支付主体等关键问题上与实际不符或前后矛盾,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具有立功表现。
法律小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