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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天不老酒”被诉商标侵权索赔300多万

    王节    时间: 2018-04-03  点击量: 317

    “飞天不老酒”与“飞天茅台酒”包装相似,构成商标侵权,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将“飞天不老酒”的所属公司以及生产商、网售平台诉至法院,索赔300万余元。

    4月2日,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飞天不老酒公司:“飞天不老”是注册商标

    庭上,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飞天不老”是2001年10月14日注册的第1651473号商标,期限至2021年10月13日。“飞天不老酒”使用“飞天不老”,是对473号商标与被告企业字号的正当合理使用,从时间上看,不老酒公司对于“飞天不老”商标的使用早于茅台公司主张保护的上述商标的核准时间,使用“飞天不老”的时间也在茅台的两个注册商标之前,并且不老酒公司使用473号注册商标经过合法许可手续。被诉侵权商品的标识与茅台商标本身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而且,飞天不老酒是低端酒,售价在二三十块钱之间,与茅台酒这种高端酒有明显的区分。相关公众对茅台这种知名度较高的白酒,在选择购买时会更加提高自己的关注,根本不会造成将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造成混淆。

    作为生产商,贵州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有限公司同意飞天不老酒公司的答辩意见。网购平台则称,网购平台不是涉案商品的销售方,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300万赔偿依据:销售总额的90%

    庭上,作为证据,茅台公司出示茅台酒获得的各种荣誉。

    对于诉请三百万赔偿的依据,茅台公司称,根据已经查到的三个网络销售平台的数据,总额得出3416531元,扣除飞天不老酒的成本,即售价的10%,故要求三百万的赔偿。

    对此,被告飞天不老酒公司称,茅台公司诉称,“获利90%是茅台酒的利润,我方达不到这个利润。”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不再组织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法律小提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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