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同居期间发生矛盾,女子跳河自杀身亡。女子的父母认为女儿遭到男友的殴打,该男子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与孙女共同起诉索赔。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女子死亡损失共计83万余元,判决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琐事争执女子跳河自杀
2010年2月,时年33岁、在游仙区某镇打工的盐亭男子戚某与经营理发店的离异女子于某相识、相恋后,在于某住处开始同居生活。
2010年8月26日晚7时许,于某因怀疑戚某用手机QQ上网聊天,双方发生争执、抓扯。后两人共同饮酒后,于某赌气离家出走,戚某紧随其后劝其回家。次日凌晨1时许,两人行至绵阳三江大坝处,于某趁戚某不备,翻越三江大坝护栏,跳入三江河中,戚某随即跳河救人,但于某已沉入河底,腿部受伤的戚某搜寻无果后,游到河堤护坡处呼救,但没有报警。
当天早上6时许,两名行人在三江大坝发现戚某后报警,辖区派出所出警后,在相关单位配合下,将于某的尸体打捞上岸,并开展相关调查。
同居男友遭女子亲属索赔
2010年10月26日,经法医鉴定,认定于某是入水窒息死亡。于某父母认为于某的死疑点甚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4年3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于某死亡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后公安机关多次主持于某父母与戚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戚某也口头表示愿意给一些经济补偿,也先后支付给了死者父母8000元现金,但后来就离开绵阳到新疆务工去了。
2016年8月,公安机关向坚持数年要求立案的于某父母再次释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后,建议就民事赔偿部分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3月,于某的父母及于某的女儿将戚某告上法庭,诉称于某受到其男友戚某的殴打,后于某莫名其妙死于三江河中,由于戚某的过错导致于某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请求判令戚某赔偿原告因于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0万元。
法院一审判男子担责20%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戚某与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于某在无法控制自身激动情绪下跳河自杀,而作为有劝阻义务的被告戚某在明知于某饮酒,且表明自己有自杀心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阻止其自杀,还与其进一步发生争执,对于某最终自杀身亡的结果,被告戚某存在一定过错,考虑到被告戚某在于某跳河后有施救行为,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于某虽系自杀身亡,被告戚某在刑事上未构成犯罪,无需承担责任,但并未免除其在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因戚某对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酌定戚某承担2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80%责任。
法院确定死者损失总计83万余元,判决戚某向三原告赔偿损失费用共计16万余元,扣除戚某已经支付部分,实际支付159838.6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