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时不慎把自己给撞了,这样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的事情还真的发生在李先生身上。
2017年春节前夕,李先生驾驶自己的小轿车给老丈人送年货,在行驶至村口的上坡处时,遇到前方有障碍物,于是停车查看。李先生下车时将挡位放置于空挡,也未熄火,就在此时车辆突然开始后溜,李先生本能地想挡住自己的车,但由于坡度较陡,车辆后溜速度很快,李先生被自己的车狠狠撞倒,随后被人送往医院,经过医生的紧急手术后,才转危为安,为此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
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驾驶车辆,在停车过程中操作失误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李先生想起自己为车辆购买了保险,于是,与保险公司交涉赔偿自己的损失,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故李先生诉至虹口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40余万元。
虹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保险公司购买的是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关键在于李先生是否可以成为“第三者”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主审法官表示,当前涉及车辆的保险种类众多,每个险种所对应的保险责任所有不同,当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就本案而言,李先生购买的是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条款明确约定受害人范围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本案中李先生属于被保险人也是车上人员,故无法从交强险中获赔。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言,其承担的主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一种侵权责任,即如果李先生开车将其他人撞伤,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赔付伤者相关损失,但李先生本人不属于“第三者”,所以也无法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获赔。
最终,虹口法院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随后,李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