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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周杀人案”改判无罪:但愿悲剧不再重演

    王节    时间: 2018-04-12  点击量: 550

    案发21年后,安徽涡阳“五周杀人案”迎来再审宣判

    411日,安徽省高院判决,原审被告人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此前,5人中2人被判处死缓,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到20181月,5名原审被告人皆已刑满获释,其中被羁押最长时间者失去自由近21年。

    毋庸置疑,这是一份众望所归的判决书。当刑诉的齿轮徐徐启动,沉重的刑罚枷锁加诸于人,数名当事人付出了人身自由多年被剥夺的惨痛代价,应有的家庭幸福亦不复存在。即便是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这种莫大的人生苦痛,又岂是金钱所能完全弥补?

    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惩罚,正因为这种对人身自由的强制威力,才有极为严格的诉讼程序,特别是证据标准,在精准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也要防止司法公器被滥用,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令人遗憾的是,21年后的今天,回看这起牵涉多人的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公诉、庭审,从一审再到二审,在关系当事人是否有罪的关键环节上,屡屡偏离法治轨道,证据“瑕疵”更是随处可见。

    比如,言词证据“当家做主”,缺少物证。在案发现场,公安机关没有提取到血迹、指纹、足迹等与犯罪事实有关的痕迹物证,送检衣服均未检出人血,先后组织多次打捞及数次搜查,均未获取与本案有关的物证等。

    如果这些关键证据一概缺失,就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存在直接联系,根据新旧刑诉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再比如,现有“言词证据”的效力问题。除了当事人的“有罪供述”在重要情节上前后矛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供述内容与鉴定意见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外,更有证人证言多次反复、一被害人陈述前后不一且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等“硬伤”,这些足以判定客观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而多名证人曾因伪证罪被捕,后不予起诉,更让相关证言的证据效力大打折扣。

    定罪量刑是要靠证据说话。即便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也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可惜,在该案中,证据“硬伤”之多,着实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为何办案机关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应忽视的是,在有关报道中,还披露了“死者父亲喝药自杀,一审判决结果逆转”“5名被告人、18名证人自称遭刑讯,当庭翻供”“三天三夜突审”等信息。

    “五周杀人案”洗冤,在十八大以来冤假错案纠错成司法改革重要动作的大背景下,确实属于“常规动作”;跟聂树斌案、呼格案等标志性案件相比,吸引的关注度也边际递减。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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