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翟先生参加公司组织的泰国游,在参加浮潜项目时,不幸溺水身亡。翟先生的家属认为组团社和接地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89万余元。
4月17日上午,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庭上,接地社答辩称,浮潜项目是自费项目,参加项目前,工作人员要求着救生衣、戴浮潜设备,还没交代完,翟先生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直接呛水,造成身亡。
死者家属: 旅行社未能及时采取专业救援措施
2017年11月,翟先生先生所在的北京某公司因组织员工出境游,公司安排刘某与北京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该旅行社为翟先生等18人提供“五星泰国游”旅游服务,出发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结束时间为2017年12月21日。
2017年12月15日,翟先生等人前往由某国际旅行社带团出境赴泰国旅游。2017年12月18日上午,根据行程安排,翟先生等人前往泰国罗勇府美沙岛旅游。翟先生等人接受导游的安排,在沙美岛水煮鱼湾参与浮潜项目。当日11时30分许,在浮潜过程中,翟先生先生不幸溺水,被发现漂浮在水面,之后同事及其他游客将其拖到岸边,后经他人报警,翟先生被送往医院,但是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2月19日,翟先生先生的儿子与亲属前往泰国处理后事,并于2018年1月7日将翟先生先生遗体运回国内,并办理了丧葬事宜。
翟先生的亲属认为,两家旅行社作为专业的旅行社,其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损害发生的合理措施,应当对旅游者的安全负保障义务,但两家旅行社选择危险的浮潜旅游活动,在游客处于危险状态时未能及时采取专业救援措施,最终导致翟先生在旅游活动中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将两家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运尸费、泰国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9万余元。
组团社:只负责揽客,没有侵权行为
翟先生的亲属旁听了今天的庭审,翟先生的儿子称,父亲身体没有疾病,对父亲是否会游泳不清楚。
原告方代理人称,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出境游应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但未履行。事发的险情发现、救援都是团员自发进行,并无景点或旅行社工作人员进行救助。景点工作人员在死者已经死亡后才赶来,所以景点不安全。
庭上,作为组团社的北京某旅行社公司辩称,组团社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组团社只负责招揽客户,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无法定或合同义务约定。我社为死者翟先生选择的出境游旅行社是一个行业排名前三的大型旅行社。第三人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情况下,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非原告陈述的全部责任。
接地社:死者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
针对原告主张的侵权之诉,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接地社某国际旅行社认为己方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接地社称,作为具体操作方,旅行社提供的酒店、住宿、餐饮、交通、景点游览都是符合合同约定,并无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存在。旅游行程前,领队在说明会中明确告知全体团员安全提示,特别是涉及到泰国游泳、潜水等水上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事发地点沙美岛是泰国著名旅游景点,该景区必须乘坐快艇,上岛后游乐项目较多,行程过程中,领队向上岛游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尽到了旅游法规定的安全提示义务。
目击证人:没注意死者是否穿救生衣
原告方申请两位同行的游客出庭作证。吴先生是翟先生生前的同事,吴先生称,沙美岛项目是自费项目,当时导游介绍了浮潜这个项目,说比较经济实惠,还有浅滩可以自由活动。他们签完字后坐快艇上了沙美岛,他们把钱交给导游,导游介绍说浮潜是一对一服务。
对于翟先生当时是否穿救生衣,吴先生表示记不清了。出事前一天晚上,吴先生称,五六个人喝过一瓶白酒和一些啤酒。游泳之前,翟先生没有异常。
翟先生的另一个同事朱先生作证称,浮潜是自费项目,去沙美岛之前,签署过一份书面材料,没看内容,但是口头说了不穿救生衣不让上岛。“我不会游泳,但以前可以浮游在水上,就穿着救生衣,顺着栏杆一点点下到水里,一下就沉了,赶紧扑腾。船家小孩看到我,扔下一个漂浮板,我妻子将漂浮板揣到我边上,我上船后告诉那几个女的太危险,不要下去。”之后就听到吴先生喊救命。 因被告有新的证据提交,本案暂时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