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高楼坠物致人死亡案件又迎来了新进展。在法院一审判处81户、133名被告和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共计508671元,除15户不承担责任后,53户业主和物业提起上诉。但这上诉的53位业主和物业能实现自己的诉求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当无法找到明确的肇事人时,作为建筑物使用人的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确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高楼坠物致人死亡81户判赔50万 业主共同担责是否公平?
就上述案例而言,从严格意义上说,福田物业公司与81户业主,并非是高空坠物的“罪魁祸首”,坠物很有可能仅仅是其中一户造成的。
但是,对于民事侵权,不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还有无过错责任。如果采用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方式,由于侵权人身份不明,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无法认定,受害人也就无法行使求偿权,容易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法律之所以确立无过错责任,就是为了在受害人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的关联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经济补偿,进而平衡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没有过错却要“埋单”,看似对特定的关联人有失公允,却让同样没有过错的受害人,能够得到法律“救济”,故而是一种更公平的选择。如果没有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救济之困”就难以解套,社会的稳定性也要受到影响。
当然,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并不绝对的。对于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侵权责任,应当由其他无法证明没有过错的人承担。在这起法院判决中,被告96户中排除了15户不承担责任,即是如此。此外,如果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也相应减轻其他人的公平责任。这是因为“在欠缺充分理由转由他人负担时,无辜的受害人应自我承担生命中的不幸与损害”。
现代法律的核心要义是公平。在类似高空坠物致人死伤案中,判定平均承担的“补偿”责任,分担了被告的经济压力,让“善行”便于操作,也让被侵权人得到了救济。看似不合理的分担责任,但是其实是法律最大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