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受各方关注的陆远明父子俩袭警构不构成妨碍公务罪一事最近有了定论。
该案由最高院指定云南高院再审,再审判决显示因民警传唤强度超限,父子俩无罪。
20年前的一天凌晨,贵州桐梓县公安局民警以陆远明涉嫌扰乱机关工作秩序为由到其家执行传唤,陆远明坚持天亮再说,就是不开门。民警“强攻”时,陆远明父子用砖头和木棒还击,致3位民警受伤。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宏伟分析说,此案对“如何在执法与保障人权之间建立平衡”具有指导意义,宣判父子俩无罪对严格贯彻依法行政、强化公民权利保障意识、推进法治进步有重要意义。
警方凌晨1点敲门传唤,被传唤人:天亮再说
1948年出生的陆远明,家住贵州省桐梓县城郊村三组,他家是一栋三层高的楼房。
1998年11月9日凌晨1时,桐梓县公安局民警肖某、王某、向某某、钱某某等4人来到陆远明家楼下。他们带着“98第0461号”传唤证而来,传唤证内容为:陆远明涉“1998年7月29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治安一案”,1998年11月9日前来本局接受讯问。
民警敲着卷帘门喊陆远明开门,接受传唤。陆远明拒绝开门,他说有事白天再来,天亮后接受传唤。他还嘱咐儿子陆安强,如果民警强行冲进来就自卫。
肖某急忙向桐梓县公安局领导汇报,请求增派警力执行传唤。很快,副局长张某带着刘某、钱某、付某等人赶来增援。
副局长张某在门外说,陆远明接受传唤,有传唤证。陆远明仍然拒绝开门,坚持说天亮再说。
民警“强攻”式传唤,3名警方人员被打伤
陆远明拒绝开门接受警方传唤,副局长张某下了“强攻”的命令,他还调来了消防车。
“强攻”开始了,分为两路。楼下的一路民警撬着卷帘门,三楼顶的陆远明及家人朝下扔着砖头,砖头砸得防暴盾牌啪啪作响。民警举起高压水枪朝楼上喷去进行压制。
另一路民警钱某、付某等人跳上消防车的消防梯,缓缓伸向三楼顶。
很快,两路民警在楼顶会和,陆远明和陆安强被带走。
不过,民警也付出了代价。其中,刘某自称进入卷帘门后,被陆远明家人打伤;钱某和付某刚上到三楼顶时,遭到陆安强当头一棒。
刘某、钱某、付某受伤后来到桐梓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三人所受之伤均为轻微伤,三人住院花了2159.70元、1251元和762.10元。
一审二审,父子俩犯妨害公务罪获刑
等待陆远明父子的是刑拘、逮捕、受审。检方公诉时,还附带民事诉讼:三位民警要求赔偿医疗费。
1999年2月12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陆远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采取用砖头掷击执行民警的暴力手段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并指使陆安强实施暴力阻碍行为,陆安强采取用木棒打击民警的暴力方法进行阻碍,并致伤钱某、付某。
法院判决,陆远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陆安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陆远明支付给钱某医疗费1251元,付某医疗费672.10元。
父子俩不服遂上诉,1999年4月29日,遵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最高院指定云南高院再审,父子俩改判无罪
陆远明父子继续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刑监字第99号再审决定,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强制传唤陆远明并打伤执法干警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审。
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桐梓县公安局传唤陆远明于1998年11月9日到该局接受讯问,1998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民警到陆远明的住宅执行传唤时,陆远明称天亮后接受传唤并未超过指定时间,不能认定其拒绝传唤或逃避传唤。在此过程中,桐梓县公安局对陆远明采取的强制传唤的方式,其强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在此情况下,以妨害公务罪对陆远明、陆安强定罪量刑实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因强制传唤的强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亦不应由陆远明、陆安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2017年10月14日,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陆远明、陆安强无罪;驳回钱某、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