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上半年开始,一款名叫鲜肉App的网络平台上,不断有用户发布含淫秽信息的图片及视频。这些发布者中,有摄影师也有模特,他们通过打赏等方式,诱使其他用户购买其“私密照片”牟利。其非法所得,则与鲜肉App的开发者对半分成。从2016年上半年到2017年3月底,该平台上共发布了淫秽信息近千条。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涉黄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鲜肉App两名负责人吴某及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网络平台发布淫秽信息近千条
判决书显示,2015年4月,吴某与马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出资成立鲜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鲜肉公司)。同年底,鲜肉公司设计制作了鲜肉App,并将该App在苹果商城和安卓商城上架,由该公司负责技术维护、客户服务等工作,用户通过使用鲜肉App可在该平台上传、发布或者浏览、下载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由此支付的相关款项作为获利进入该公司的鲜肉App账户。
吴某、马某作为鲜肉公司负责人,实际管理鲜肉App的运营,并安排公司员工负责该平台的技术维护、客户服务及内容审核等工作。
法院查明,从2016年上半年开始,陈某、闫某等人(均已另案处理)通过鲜肉App贩卖、传播含有淫秽内容的图片、视频等电子信息牟利,而鲜肉公司在获悉这一情况后,仍允许或放任淫秽信息在App上发布。
判决书显示,至2017年3月底,鲜肉公司与发布者利用淫秽电子信息共同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4300余元,传播淫秽图片近千件、淫秽视频数十个。
2017年3月28日,吴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道某小区被抓获。同日,马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某小区被抓获。
发布者通过“红包支付”牟利,提现须支付平台50%
据鲜肉公司一名员工杨某在庭审中供述,其2016年8月进入鲜肉公司负责客服工作;2017年2月,其开始负责审核鲜肉App平台上发布的动态图片,对于一些明显裸露性器官的图片和文案直接删除,或者做待删除处理,由公司负责人吴某决定是否删除;对于一些没有明显裸露性器官,但是带有性暗示的图片会通过审核,目的是为了提高客户的点击量和流量。
鲜肉App一名淫秽信息发布者陈某在庭审中称,其在鲜肉App上的动态里有一个置顶的帖子,上面有自己拍摄的九张照片,拍摄时是暴露性器官的,但是其上传时设置成打码的红包图片,只有支付9元红包才能浏览清晰的图片;后这套图片有551人支付红包并浏览图片,其在鲜肉App账户中的钱款如果提现的话,鲜肉平台要扣除一半费用。
另一名淫秽信息发布者欧某称,除“支付红包查看清晰图片”的方式外,其还通过打赏和售卖微信号的方式获利。
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多名淫秽信息发布者均表示,发布者在鲜肉平台上发布的淫秽图片及视频,公开显示的均为经过马赛克处理的预览图,其中标注价格,有人通过红包支付购买后,发布者会将图片和视频发送给“客户”,发布者和鲜肉平台进行提现结算时,只能拿到其中的50%。
平台曾被公安机关约谈,发布者中有摄影师和模特
据鲜肉公司负责人吴某的供述,其在2014年底和马某成立鲜肉公司,吴某占70%的股份,马某占10%的股份,还有其他小股东,员工有六七人,平时是马某在负责管理。在鲜肉App平台,模特会把自己的照片放到平台上,用户通过平台打赏模特以获取模特的联系方式,平台收取打赏费用的50%作为中间费用;公司共计获利75万元左右。
吴某称,2016年夏天,他被公安机关约谈,告诉他鲜肉App上的图片涉黄。他随后删除了一些违规图片,但两个月后,马某提出执法部门没有来约谈了,想把审核力度放宽一些,增加网站的流量。
对于这一情况,马某在庭审中供述称,摄影师、模特通过鲜肉App平台售卖图片和视频,但对于通过暗示手段,付费后观看无码照片的动态内容,吴某没有制止,他只能被动执行。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鲜肉公司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吴某、马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据此于2018年3月15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鲜肉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