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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人蒙冤病逝家属索赔2.3亿被判14.9万 申诉已获立案

    王节    时间: 2018-05-21  点击量: 382

    从福建蒙冤商人江先路妻子赵璟娅处获悉,此前因不服厦门中院作出的14.9万元的赔偿决定,江先路家属提出申诉,福建高院近日作出裁定,驳回其申诉请求,维持原赔偿决定。

    蒙冤后企业倒闭患癌病逝,家属提2.3亿赔偿

    福建商人江先路曾投资近3亿元,创立厦门东妮娅国际商务会所。20124月,他卷入一场租赁纠纷引发的冲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警方刑拘。江先路被抓5天后,东妮娅会所倒闭。

    20137月,江先路获取保候审,之后被确诊为肺癌晚期。201511月,厦门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先路无罪,半年后,江先路病逝。

    20161020日,江先路家属向思明区法院提出共计2.3亿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包括江先路投资企业倒闭造成的损失,终未获支持。

    思明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认定江先路被错误羁押456天,应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110488.8元(456天×242.3/天)。此外,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8671.08元。

    思明区法院查明,20147月底,江先路被初步诊断患有癌症,2016430日因病去世。关于侵犯生命健康权、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思明区法院认为,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江先路因涉案羁押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或丧失劳动能力,也无法证明涉案羁押行为造成其死亡,故无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持上述赔偿请求。

    江先路家属还要求法院在《人民日报》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思明区法院认为,考虑到涉案羁押行为对江先路身心、社会评价以及家人生活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应当在精神损害方面予以适当赔偿。一方面厦门市中院已经公开宣判江先路无罪,消除相关影响,恢复其名誉,另一方面法院也已向家属表示赔礼道歉,对家属要求不予支持。

    江先路家属还认为,江先路巨额投资的相关企业,因其被羁押导致停业,并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作为江先路的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思明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羁押行为系针对江先路人身权,并未侵犯江先路财产权。家属所主张的相关企业损失,并非案涉羁押行为造成,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福建高院驳回申诉,维持14.9万元赔偿

    思明区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后,江先路家属不服,向厦门中院提出赔偿请求。厦门中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家属的诉求。随后,江先路家属又向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江先路妻子赵璟娅向澎湃新闻提供的福建高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显示,福建高院经审查后认为,思明区法院作出14.9万余元的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厦门中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并无不当。决定驳回江先路家属的申诉。

    福建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系二审改判无罪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申诉人主张应按5倍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关于财产损害赔偿,本案中思明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江先路聚众斗殴罪一案中,未对江先路所经营的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申诉人要求赔偿其企业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

    福建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关于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问题,本案中,案涉羁押行为系针对江先路人身自由权,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江先路的生命健康权因思明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损害,故申诉人要求赔偿江先路生命健康权受到的损害,缺乏事实依据。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福建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思明区法院作出的38671.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决定,是适当、合理的。同时厦门中院已公开宣判江先路无罪,思明法院也已向申诉人赔礼道歉,故要求在特定媒体上公开致歉不予支持。

    江先路妻子赵璟娅表示,对于裁定结果家属无法接受,将继续向最高法申诉。此外,在江先路被羁押期间,东妮娅会所的物件曾被保全,赵璟娅称,在此过程中,财物出现大量遗失,目前已向厦门中院提出1.2亿元的违法保全赔偿,已获得立案,正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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