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化名)手拿10万元的借条,将已婚情人阿军(化名)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剩余款项,阿军辩称这是被迫给对方的分手费。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关系存续期间的相互转账总金额相当,不能认定实际借款行为的发生,借贷关系不成立。
陈晓称,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阿军多次向其借款,共计100000元,原告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出借款。2016年10月14日和2017年3月7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两次各还借款20000元,尚欠借款60000元。
被告阿军答辩称,2016年10月至2017年11月,两人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相互转账频繁,其中阿军向陈晓转账共计244925.52元,陈晓则向阿军转账共计222277.87元。
2017年6、7月,陈晓因怀孕,要求阿军和妻子离婚,但阿军未答应,陈晓就逼迫其写下欠其100000元借款的《借条》。2017年11月,两人分手后,陈晓多次拿借条找阿军索要100000元分手费,甚至让催债公司上门催债、跟踪其家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原告陈晓(未婚)与被告阿军(已婚)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陈晓怀孕,阿军于2017年6、7月前往陈晓的老家与其商讨此事,其间两人同居在某大酒店。由于阿军不同意与妻子离婚,陈晓要求阿军出具一张借款100000元的《借条》给她。
另查明,2018年2月,阿军的妻子将陈晓诉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陈晓返还其与第三人阿军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249925.52元及其利息,该案现尚在审理当中。
焦点:本案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黄埔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资金来往期间,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之间的资金转账频繁,且相互间的转账总金额大致相当。
结合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和相互转账总金额,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了1000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成立,驳回原告陈晓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