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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奇葩证明”非奇葩 公证机关:意在确权

    王节    时间: 2018-05-31  点击量: 426

      近日,一则“江苏淮安男子继承父亲公积金被要求证明父子关系”的新闻引爆网络,一时间让证明“我爸是我爸”这个话题再次甚嚣尘上。

    527日,淮安市民钱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后,他打算将父亲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取出来。之后,在淮安市淮安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时,工作人员要求钱某提供“他是他父亲的儿子”“他爷爷奶奶已经去世”“他没有养父母”“与继父母关系”等证明。之后,在钱某办理这些证明过程中,街道、社区、派出所等单位均表示已停办这些证明。

    “奇葩证明”意在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要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提供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而200910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提到,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时,要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指导意见》第五条还规定,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重点审查当事人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等。

      而这些条款中所提及的“亲属关系”即是钱某和网友眼中的“我爸是我爸”的“奇葩证明”。“公证书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证明力,一经出具就可以作为有关部门确认公民权利的依据。在本案中,公证书不仅仅有证明的作用,还有确权的作用。”淮安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政霖说。

      而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提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是当事人的义务,而就钱某提交的材料来说,他与已故父亲并不在一个户口簿上,在我们眼中看来就是存疑的证明材料了。”陈静说,“而且近年来也发生了多起假公证的事情,尤其是在出具涉及财产方面的公证书时,公证员在审核材料时会慎之又慎。”

      虚假公证时有出现

      在淮安公证处提供的手写证明模板上,记者看到,在涉及办理继承公证时,当事人需要证明被继承人出生年月、死亡时间、家庭住址、是否是原配、有多少个子女等,还得说明是否有其他子女、养子女及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等,并不是简单的证明“你爸是你爸”。

      提供假材料多见于继承公证,找人冒充的多是涉财产类的委托公证。“骗取公证书的现象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犯罪成本较低,当事人很少因此承担责任;一方面也是出具证明单位把关不严,审核不严谨,而公证部门仅对证明材料有核实权。”陈静颇有感触地说。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公证员惩戒规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公证员还会受到取消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网络上指责公证处开“奇葩证明”,实际上存在着典型的法律认识盲区,亟待媒体加强公证法律法规宣传,避免出现“误打误撞”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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