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妇女黄某在家中喝米酒导致身体不适并突发脑溢血,其丈夫李某对妻子不闻不问不出医药费,无奈下,黄某的母亲代理女儿将李某告上法庭。
5月2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抚养纠纷案,判处李某每月向妻子黄某支付1000元抚养费,并支付医药费77000元。经审理查明,黄某与丈夫李某于2015年8月14日登记结婚。
2015年9月20日晚,黄某在家中喝米酒导致身体不适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溢血,并患脑出血后遗症(癫痫)。之后,黄某反复七次住院治疗,但其夫李某逃避责任,在支付了15000元住院费后,便对妻子不问不闻。无奈下,黄某七旬年迈母亲只有向亲戚朋友借款筹集医疗费。黄某现半身不遂,生活无法自理,且黄某与前夫还育有一个女儿,现女儿还未成年,还需黄某抚养,其母亲已年迈,她和母亲已无力还款。
无奈下,黄某母亲代理女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向黄某支付医疗费77000元,护理费37033.72元。经查,黄某在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 188684.65元,上述费用扣除医保报销、社会捐赠外及被告预交的费用后,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77000元。黄某出院后与其母亲吴某共同在新余市的城中村租房居住,没有经济收入。
法院认为,本案属扶养费纠纷。黄某与李某系合法夫妻,双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脑出血后遗症(癫痫),需长期治疗;同时黄某上有七十多岁的母亲需赡养,下有未成年女儿需抚养,而目前黄某生活无法自理,后期尚需治疗。李某作为黄某的丈夫,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黄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 188684.65元,扣除社会捐赠、医保报销费用和被告预交的医疗费外,黄某实际支付医疗费77000元,但黄某要求被告支付护理费37033.72元的诉请,法院认为,黄某在住院期间由其亲戚照看,在黄某处于困境期间,作为其亲属应相互扶持,互帮互助,故对黄某要求李某支付该护理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向黄某支付支付1000元抚养费,医药费7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