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社保局“被死亡”
2016年12月,深圳市宝安区的某工厂的工作人员在给员工交社保金时,发现一个名叫潘永娟的员工从参保人员名单里消失了。工作人员便给当地社保局打了电话,社保局称在系统里面查询潘永娟已经被移到死亡人员库。
潘永娟还在厂里正常上班,却在社保局变成了“死亡人员”。年近五十的潘永娟在厂里已经干了十多年,每个月到手的工资不足2000元,社保对她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保障。
社保局工作人员告诉潘永娟,把她的账户移入死亡人员库并不是操作失误,而是在一个月前,有一名男子带着一应俱全的材料对潘永娟的“死亡”作了证明。
该男子携带的证明材料中包括潘永娟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体火化证明》。
其中《户口注销证明》和《死亡证明》都盖着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南塘派出所的公章。《遗体火化证明》也证明潘永娟的“遗体”已在广东省高州市殡仪馆火化。
在证明材料通过审核后,男子取走了潘永娟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十一万余元。
通过查询档案,是一个叫梁标的人来办的这项业务,而梁标正是潘永娟的丈夫。潘永娟和丈夫梁标生育有四个孩子,但是双方感情并不好,2016年6月,梁标因为琐事把潘永娟和孩子们统统赶出了家门。社保出事前,潘永娟和梁标已经有半年没有生活在一起了。
在了解了潘永娟反映的家庭情况后,社保局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诈骗保险金的刑事案件。工作人员立即找到梁标办手续时留下的手机号和他取得了联系,告知他骗取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还有劝导他退回冒领的社会保险。但是,梁标在电话里否认来过社保局。
伪造者正是女子丈夫
2017年1月,社保局向深圳警方报案。三个月后,梁标在自家的房子附近被警察抓获。
被警方抓获后,梁标坚称自己没去社保局办过潘永娟“死亡”的手续。梁标辩解称,应该是有人冒充他到社保局办了手续并签了他的名字。
因为不排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警方到社保局调取手续办理当天的监控录像。遗憾的是,监控录像保存有期限,那天的录像已经删除了。不过,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向警方拿出了更有力的证据,梁标在提交这些材料的时候第一个要交的就是他的身份证的原件,而办手续时工作人员检验过的身份证就是梁标的。
梁标解释说,他遗失过身份证后来补办了,可能是别人拿了他遗失的身份证到社保局办的手续。但是,警方并未在系统中查询到梁标的身份证补办记录。
警方在抓到梁标后,从他身上搜到了他正在使用的身份证。经比对,这张身份证与社保局核验过的那张身份证,从身份证号到有效期限各种信息是完全一致。
此外,当时社保局在办妥手续后把潘永娟“死”后的钱共11万多元打到了申办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经查,这个账户也在梁标名下。
后在审判过程中,梁标承认,他确实在2016年11月7日亲自到蓝田村办理了潘永娟的《户口注销证明》。而这份证明出现在了社保局的申请领取潘永娟这个社保金的材料里面。
证明材料从何而来
经查,在梁标提交的共8份证明材料里除了潘永娟的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以及梁标的银行账户信息是真的,其余材料都属于伪造。因为潘永娟当初被赶出家门时身份证没有带走,所以潘永娟的身份证在梁标手上。
社保局工作人员称,这些假冒的证明材料能通过社保局的审核,主要是因为各地政府的证明材料种类繁多,再加上社保局平时工作量大,又缺乏审验的技术手段,全凭工作人员的肉眼凭经验判断,所以可能出现了一些漏洞。
在审讯中,虽然梁标坚决否认去过社保局,但他承认,潘永娟的《户口注销证明》的确是他办出来的。
村委会当时给梁标开出的这份《死亡证明》。《证明》上说潘永娟是在深圳的住所去世的,并且强调这张《死亡证明》要和潘永娟的《火化证明》一起使用。
但是,当时南塘派出所并没有要求梁标提交《火化证明》,对潘永娟的死亡地点也没有深究就直接注销了潘永娟的户口,关于当时办理户口注销的具体情况派出所民警不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没有作出解释。
2017年12月,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梁标犯诈骗罪成立,他的诈骗金额已经超过了10万,综合考虑犯罪金额和认罪态度,法院对梁标判处了五年的有期徒刑。梁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2018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目前,潘永娟的社保账户已经恢复正常。她损失的养老金也得到了社保局的补偿,而梁标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普法时间
这个属于诈骗,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诈骗罪量刑一般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注销户口一般需要死亡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开的,如果以上文件不能够提交,那么可以由当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这个证明。但是这个证据的出具之后,必须由当地的管片儿的民警予以核实。派出所核对之后,才能够注销户口。同时,社保机构也需要有一定的核查,虽然这些个出具的材料可能是都盖着公章的,但是如果有明显瑕疵或者明显疑问的话,应该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