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邛崃高何镇一村民为“打鸟”寻刺激,在家中自制火药枪一支,并使用该枪和其他猎捕工具,近一年间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共86只。其中包含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川省重点保护动物、“三有”动物等。近日,当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三年前,邛崃市高何镇村民杨浩(化名)在家中自制了一把火药枪,还制作了一系列配件,包括弹膛、空包弹、铁砂等。不久后,杨浩因非法持有枪支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他主动供述,自己用这些工具,是为了“打鸟”寻刺激。
原来,从2015年8月开始,一直到第二年的4月间,杨浩用这些工具在高何镇靖口村镇西山林区一带,非法猎捕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0只,其中,红腹角雉27只、白腹锦鸡2只、灰林鸮1只;四川省重点保护动物大拟啄木鸟2只;国家“三有”动物54只,包括斑鸠1只、复赤鼹鼠6只、赤腹松鼠31只、灰胸竹鸡2只、灰头啄木鸟1只、红嘴蓝鹊5只、雉鸡1只、棕噪鹛1只、丽色噪鹛1只、红嘴相思鸟4只、棕颈钩嘴鹛1只。
随后,公安机关对杨浩的作案工具自制火药枪1支、弹膛1支、空包弹108发、铁砂3瓶及所猎捕野生动物死体86只依法予以扣押。
邛崃法院审理认为,杨浩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杨浩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本案中,被猎捕的野生动物具有保护价值较高,数量较大特点,杨浩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实施了非法猎捕的行为,主观上无论是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出于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