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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26死 一官员获刑

    王节    时间: 2018-06-20  点击量: 717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河北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因监管失职被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844日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671日,一辆来自河北邢台的大型卧铺客车在天津市津蓟高速公路宝坻区境内因右前轮轮胎爆裂,坠入高速公路桥下的闫东渠内,造成26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83.4万元。

    调查组查明,事故客车长期不按审批路线行驶、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终端,事发时违规装载货物且严重超载7吨多,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人员监管失职。调查组曾建议追责40人。

    事故:卧铺客车人货混装超载7吨多,酿重大事故

    这起事故简称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16712128分,驾驶人鞠立民驾驶的冀EA5566号大型卧铺客车,以每小时88±5公里的速度(鉴定速度)在津蓟高速公路第二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K024+200米处时,其车右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最终坠入闫东渠内,造成鞠立民及车内乘车人共26人溺水死亡、4名乘车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约2383.4万元。

    201672日,天津市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河北省政府、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故客车排除右前轮轮胎因质量问题导致爆裂。经调查,该车事故时装载9420千克货物(不含乘客行李)、30人,结合客车主要技术参数计算:该车事故时总质量为25476千克(不含乘客行李),严重超出客车设计总质量约7476千克,增加了大型卧铺客车的轴荷,大型卧铺客车右前轮轮胎由于承受较大载荷,并使其下沉量过大至胎压过高导致爆裂,大型卧铺客车右前轮爆胎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鉴定意见分析称:在事故发生时车辆装载的货物总重(不含乘客行李)为9420千克,经计算,该车在不含人员及行李的情况下车货总重已超过该车允许的最大总质量。

    调查报告认为,河北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道路客运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工作情况布置、督促检查不到位;其所属市直运输管理站、长途客运管理科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等。

    追责:建议对40人追责,邢台客运股长失职获刑

    经调查认定,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调查组建议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25人,建议给予政纪处分和诫勉谈话的责任人员15人。这个40人名单中,包括事故车辆所属的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运输管理处、邢台市交通局等相关负责人、工作人员。

    在事故发生三个月后,河北省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1774日,其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宝坻区法院审理查明,冀EA5566号大型卧铺客车由武某、李某等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承包,运营河北省邢台市至辽宁省沈阳市线。为获取更大利益,武某、李某等人使用该大型卧铺客车从事货物运输;擅自改变许可运营路线,不按许可站点经营;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逃避监管。韩翠月于20143月任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股长,韩翠月在工作期间疏于职守,在日常安全检查以及各类专项检查活动中对冀EA5566号大型卧铺客车长期不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车载终端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第四分公司的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冀EA5566号大型卧铺客车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法庭上,韩翠月称对此次重大事故很痛心,“发生事故的原因就是长途客车为了装货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客货混装导致车辆超载,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问题,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翠月作为邢台市运输管理处市直运输管理站客运股的股长,在工作期间,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本次事故客车长期不按审批路线行驶、故意关闭车辆动态监控终端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卫星监控平台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事故客车违规拉货运营的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津蓟高速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韩翠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844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韩翠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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