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徐女士夫妻二人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去美国代孕生子。不料,公司负责人李某将100万元服务费挪作他用,致使代孕泡汤。双方协商后,决定由中介公司返还未进行医疗支出的58万元,但其中28万始终未支付。徐女士因此将中介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剩余钱款,昨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代孕二胎失败夫妻俩起诉中介
徐女士一方介绍,2015年夫妻两人准备生二胎,考虑到徐女士当时已经44岁,两人计划去美国代孕生子。为此,当年12月,夫妻俩与北京美嘉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美国代孕单次疗程合同》,并支付100万元作为服务费。合同约定,夫妻俩将享受相应生殖医疗服务,通过代孕生育一个小孩。
合同签订后,徐女士按计划赴美国进行体检、取卵,但美嘉之星却没有按合约规定在一年内完成胚胎移植。此后两年,未如约安排代孕母体,也没有向美国医疗机构支付相关费用,最终导致徐女士夫妻二人生育计划泡汤。
原来,徐女士支付服务费时,是将100万元直接打给了美嘉之星公司负责人李某的个人账户。李某收到钱后将这笔钱挪作他用,所以才无法支付相应款项。因其还拖欠多名客户费用,所以合同始终无法继续履行。夫妻俩与李某商议后,决定由美嘉之星公司出面返还尚未进行医疗支出的58万元。后美嘉之星向徐女士夫妻俩支付30万元,但剩余28万元始终没有退回。
因此,夫妻俩将美嘉之星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剩余28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公司负责人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中介称夫妻俩曾提出放弃代孕
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均未出现,均由代理人出庭。
对于徐女士一方的起诉,美嘉之星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承认确有28万元退款尚未支付。但他解释,未如约完成代孕,是因为其间徐女士夫妻俩曾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理由要求停止协议履行。过了一段时间后,夫妻俩又提出想要继续完成代孕,但此时赴美代孕费用已经上涨。听闻要涨价,夫妻俩再次表示不做了。他表示,美嘉之星公司相当于代孕服务的中间人,“帮他们和美国那边的代孕机构联系”。
据了解,李某曾就未及时支付退款给徐女士夫妻二人写了一张欠条。徐女士方认为,美嘉之星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法人李某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美嘉之星公司代理人表示,欠条系李某在徐女士夫妻二人逼迫下所写,并不是出于其主观意愿,因此不予认可。
该案未当庭宣判。
涉事中介实为教育咨询机构
事实上,这已经不是美嘉之星公司第一次被人告上法庭。2017年10月,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关于美嘉之星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判决书显示,2016年1月26日,高女士与美嘉之星公司签订《美嘉之星区域开设股份制合作分公司协议》。协议确认,北京美嘉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国内开展赴美生子、国外代孕、地产销售、海外游学、投资移民、商务考察、旅游、学生留学、学生夏令营、洛杉矶高端体验、基因筛查等业务,此业务在国内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签订协议后,美嘉之星公司将授权高女士在德州、衡水、沧州、聊城、济南、东营、潍坊、滨州区域内开设股份制合作分公司的权限,并由其全权负责该地区的业务。为获得上述“代理”权限,2016年2月1日,高女士向美嘉之星缴纳入股资金5万元。
不久高女士发现,美嘉之星公司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并没有授权内容所涉及的服务内容。考虑到合同目的可能因此无法实现,高女士将美嘉之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并退还入股资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开展赴美生子、国外代孕业务,超出了北京美嘉之星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而代孕业务有违我国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且从事代孕和代孕中介是我国打击的对象。2015年,国家卫计委等12部门专门制定《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代孕专项行动。因此双方的合作协议属无效协议。法院判决美嘉之星公司返还高女士5万元入股款,其法人李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赴美代孕有风险
据了解,由于美国部分州允许合法代孕,赴美代孕已经成为个别“准爸爸”、“准妈妈”的选择。北京青年报记者搜索发现,各个社交网站中,关于赴美代孕的广告一直层出不穷。此类广告主要针对大龄生子、遗传性疾病、自身无法生育等人群,且主打在美国代孕合法作为卖点。
但据北京致知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介绍,这类代孕合同在我国并不合法。他解释,像徐女士夫妻签订的这类代孕合同,无论签订地还是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籍自然人、法人,所以理应受到我国法律管辖。“在确定了管辖法律之后,我们就不难发现,因为代孕事项违反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也违反相关法规和政策,所以应是无效的,不论其实际履行地在哪里。”
张伟律师提醒,签订此类合同可能会面临较大风险。“一旦出现意外,虽然可以追究对方责任,但是因为牵涉境外履行内容,可能存在事实不好查明的举证困难。而且,签订这样的合同,双方都会有过错,责任承担也会考虑到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