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9月27日到2018年3月15日,天津人范玉林深陷一起侵占案8年多,检方最终决定不起诉,他得以洗脱罪名。在此期间,他共被错误羁押1228天。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范玉林再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吉林延边州中院决定赔偿范玉林人身自由赔偿349660.72元,支付范玉林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共计41万9660余元。
这与范玉林提出的584万余元的赔偿申请相去甚远。范玉林在申请中称,他被羁押期间所经营的公司因无人管理,导致经济损失500万元。法院认为该项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赔偿决定书显示,延边州中院查明,范玉林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吉林敦化市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范玉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9月26日止)。
范玉林不服判决,向延边州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范玉林提出申诉。2013年2月5日,延边州中院裁定将范玉林予以假释。
3年多后的2016年12月14日,范玉林等来转机,延边州中院作出再审刑事裁定,撤销原有罪判决,将该案发回敦化市法院重新审判。
赔偿决定书显示,在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该案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敦化市法院于2018年2月6日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敦化市检察院撤回起诉。敦化市检察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范玉林不起诉。
终于洗脱罪名,范玉林申请了国家赔偿。他称被羁押一千多天,所经营的煤炭商贸公司因无人管理,导致花费巨大款项办理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无法延续,又因被羁押导致公司无人经营,致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范玉林请求延边州中院赔偿其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经济损失共计584万余元,同时请求延边州中院在吉林省和天津市以公开方式(网络、媒体、报纸等)消除给其造成的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延边州中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范玉林被限制人身自由共计1228天的赔偿金349660.72元,支付范玉林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对范玉林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将采取适当方式另行作出。
关于经济损失5000000元的请求,延边中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