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辰区法院、南开区法院集中对四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宣判,其中盘踞北辰区北仓镇集贤占路市场、赵虎庄占路市场,利用职务之便向摊贩勒索钱财的恶势力得到依法惩治。
利用职务之便向摊贩勒索钱财领刑十三年处罚金25万元
梁某系北辰区北仓镇综合执法大队队长,2012年7月至2017年5月,其与李某、贾某预谋,后贾某又与张某预谋,先后在北辰区北仓镇综合执法队管辖的集贤占路市场、赵虎庄占路市场,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向摊贩强行索取费用,形成了以梁某为纠集者的恶势力。
北辰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梁某先后伙同李某、贾某、张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敲诈勒索小商贩财物,其中梁某、李某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贾某、张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系纠集者,又系代行公共管理职权的人员,所起作用关键,其他人地位相当,不分主从。因此,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梁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九年,并处罚金25万元至15万元。责令四名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酒托”恶势力犯罪集团 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2017年7月至8月,马某、仇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王某介绍,租用孙某经营的位于河西区气象台路的KTV歌厅。后马某、仇某、严某(另案处理)招募邹某、李某、张某、贾某等人员组成犯罪集团,通过利用微信手机聊天软件发送招嫖信息的方式,将被害人约至KTV单间内,后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制被害人消费,索取被害人钱财,实施恶势力犯罪。
在一审审理时,河西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王某等九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招嫖后敲诈勒索主犯领刑六年处罚金2.5万元
2016年2月至12月,曹某、李某某、崔某、李某等人,预谋以招嫖后敲诈嫖客钱款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后徐某、王某、黄某等人先后加入该团伙,形成具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集团。
南开区法院在审理时认为,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行威胁、恐吓,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已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其中两起犯罪中,曹某、徐某、李某某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共同构成抢劫罪。判决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5000元。李某某等六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缴款项30000元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
有组织招嫖卖淫敲诈勒索主犯被判六年处罚金5万元
2016年8月开始,孙某先后与程某、刘某在我市组成卖淫团伙,由孙某印制招嫖卡片联系嫖娼人员,分别介绍程某、刘某进行卖淫。利用被害人嫖娼后不敢报案、不敢反抗的心理,由孙某在电话中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恐吓,由程某、刘某在现场配合,共同敲诈被害人钱款。2017年3月至5月,张某、缪某、张某某、路某、李某先后加入,与孙某、程某、刘某形成具有恶势力性质的犯罪团伙。
南开区法院认为,孙某伙同张某等人介绍二名女性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孙某、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恐吓,强行索取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在调查期间,被告人坦白交代,故依法判决孙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刘某等七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10000元及案缴款项49650元,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等作案工具及现金465.1元,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