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江苏南通如东县的王某提前上班遭遇车祸。然而,所在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承认其为工伤。有网友表示,公司的说法不过是为了推卸责任,相关部门应还王某一个公道。
提前上班遇车祸 公司称不算工伤
王某是如东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从事公司办公区保洁工作,他的工作时间为早上6点至11点。为了做好本职工作,他每天5点钟就到公司上班,同事对此都能证实。
6月14日4∶40,他骑电动车去上班,途中被一辆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驶摩托车撞倒,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县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这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伤愈后,他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王某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叙述,县人社局当场决定受理此案。次日就派人赴其公司和交警部门调查取证,7月27日便做出王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并下发《工伤认定决定书》。
7月30日上午,公司接到决定书,负责人阅后旋即给县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徐峰打电话,声称王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究竟如何认定?
工伤赔偿一直是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劳动者在正常的本职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属于工伤无疑,但是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的纠纷。
在处理王某案件时,如东县人社局工作人员专门强调,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目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一般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专家表示,在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但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事故”,通常都被认定为工伤。
浙江省社会学会会长杨建华表示,如今在鉴定工伤的过程中,职能部门更多考量职工的行为是否与自身工作相关、是否合乎雇佣企业的利益,而不去机械地比照其是否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管理规定等等。
“通常情况下,能不能认定工伤不在于雇佣合同或企业制度中是否存在专门的约定条款,只要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继而享受工伤待遇。”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湘南说。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标准是法定的,不能任意扩大。即使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在事故中并不负主要责任的证明材料,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松绑”
王某的遭遇,在当地县人社局的介入后有了圆满的结局:王某所在公司负责人表态让其享受工伤待遇。此事虽小,但足以引发各方深思。
对于劳动者而言,工伤认定是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旦被认定为工伤,职工可以享受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该规定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兜底保护。
在杨建华看来,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庇护,但在现实中,劳动者仍处于弱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或进行曲解,甚至是行政复议后仍不认账,让不少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高翔认为,用人单位是员工权益的第一保障方,一定要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遇事总想着如何推诿、逃避,如果人心散了,公司的衰败也就近在眼前。保护员工合法利益,实际就是保护公司的长远利益。
同时,高翔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也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