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郭金发等52人涉黑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上诉人亲属参加旁听。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郭金发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后,拉拢被告人白明涛、马亮、杨东发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郭金发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郭金发自称该组织为“哈氏集团”,组织成员接受郭金发的指挥并称其为“哈哥”、“大哥”,有组织地在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计实施寻衅滋事17起,殴打23人,致10人轻伤、轻微伤;开设赌场6起,召集他人参与赌博累计80余场次,参赌人数累计1580余人次,赌资数额累计达1210万余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62万余元;非法拘禁1起1人。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金发伙同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组织、领导者,组织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通过在娱乐场所强制消费、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娱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在组织成员涉嫌违法犯罪时,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对被害人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其不敢报案;指使组织成员插手劳务工资纠纷、滋扰餐饮店正常营业、砸毁休闲会所门面,迫使其停业,对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郭金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马亮、赵兵、杨东发等12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十一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他3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金发、马亮、赵兵、杨东发等1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郭金发等5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窝藏罪、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郭金发等13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