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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持次日车票横穿铁轨身亡 家属索赔80万被驳回

    王节    时间: 2018-08-06  点击量: 358

    旅客横穿铁轨身亡家属索赔80

    2017326日南京南站发生一起事故,旅客杨某因横穿铁轨被高铁列车卡住后身亡。家属状告上海铁路局及南京站索赔80多万元。法院在今年124日和713日,分别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宣判。旅客杨某为何要穿越铁轨,杨某之死,又是谁的责任呢?

      旅客被夹站台缝隙中目击者拍下惊心一幕

    2017326日下午15点多,这段视频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画面中可以看到一名旅客正被夹在高铁列车和站台的缝隙中。事故发生的地点位于南京南站的21站台,而当时,恰巧有一位乘客,拍下了这名男子被列车卡住之前的一幕。

      这名被卡住的男子就是杨某,随后赶来的消防人员将月台破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救援,终于将他救出,但是杨某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杨某家人说,他们无法得知杨某越轨的具体细节,于是就聘请了律师,将上海铁路局和上海铁路局南京站告上了法院。

      南京南站的工作人员介绍说,杨某乘坐的是2017326日从苏州方向驶来的G7248次列车,当天晚点三分钟于1522分到达南京南站,停靠在23站台。杨某从车上下来后,一直在站台徘徊 ,并没有出站。

      南京南站工作人员表示当天的1543分,D3026次驶进南京南站的21号站台。这个扬某呢在列车进站后,进入站台后,从22号站台自己跳下,并穿越股道,往21号站台这边跑。

      工作人员介绍说,南京南站的21站台和22站台之间有两条股道,但是因为这两个站台并不属于同一场域,所以出站口并不相通。如果要从22站台前往21站台乘车,乘客只能通过换乘通道到达二楼的候车室,再次检票下楼。旅客只有持有到达南京南站的车票和当日要接续换乘的车票,推动我们这个快捷的换乘通道上到我们候车室,也就是说不用出站就可以候车室内,进行快捷的这种换乘。

      为何翻越站台查询购票记录

    南京南站工作人员表示:据事后查明,这个杨某,当日他不持有当日的动3026次的车票。他持有的是次日的。

    持次日车票乘车未去改签

      根据火车购票系统上的信息,杨某购买的车票分别是2017326日苏州站至南京南站,327日南京南站至汉口车站。也就是说,杨某并没有当日D3026次列车的车票,如果他要乘坐当日列车,只能通过改签换取当日车票。

      当天杨某下车后并没有直接走换乘通道,也没有选择去改签车票,而是在出站口和换乘电梯前徘徊了一段时间,直到1543分,也就是杨某下车二十分钟后,D3026次列车渐渐驶入站台。在他朝下奔跑的过程中,站台的值班人员包括很多21号站台正在等候列车进站的这个旅客,都看到他并大声的呼叫示警。他没有听这个我们工作人员的警示声,包括我们旅客的一些警示声。

      除了站台工作人员的证言,法院还提取到了D3026次列车司机驾驶室的监控画面,这段视频也是法院首次公开,从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杨某跳下轨道的过程。

      本案主审法官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表示,那么这个列车进入21站台的时候,它事发时速度是37公里,那么154337秒,杨某从22站台下蹲后跃入轨道,并越过站台立柱,出现在列车机头前方。

      画面中,列车正在缓慢驶入站台,突然,从股道立柱间冲出来一个人影,这个人就是本案件中的逝者杨某。从这个场景中可以明显的看到,杨某越轨时有下蹲的动作,而他所在的22站台此时没有列车进站,周围并没有乘客拥挤或者推搡。

      行车数据证明事发时列车及时刹车

      本案的主审法官于震介绍,列车上的行车数据可以说明司机当时确实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一份由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提到,这起事故中,杨某违法抢越铁路线路,在攀爬一侧的站台过程中身体侵限,被挤压在D3026次动车组列车车体与站台之间致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被告是否应当对本起铁路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就是:被告是否应当对本起铁路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法庭上提出了被告承担百分之八十赔偿责任的要求,即82万余元;而被告则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关于是否应当赔偿、赔偿数额多少,到底应当如何认定呢?原告的代理律师说,他们提出的赔偿请求是有法律支持的。

      原告代理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告方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可是对于这一点,被告代理律师却认为《司法解释》制定时,高铁还未得到充分发展,因此这起案件并不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杨某属于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其次,本次事故的发生系杨某引起。对于本次事故,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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