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正常信访、无理索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案件,依法判定被告人茹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茹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始末
2008年,茹某某、芦某某夫妇的儿子在北京打工期间与工友任某某发生矛盾引发打架,该二人不认可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茹某某、芦某某多次就此事向新乡县七里营镇政府反映。2012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给予任某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决定。
后茹某某儿子精神上出现问题,其认为这与当年和任某某打架一事有直接因果关系,遂将任某某以及任某某所在的保安公司诉至法院。2016年9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茹某某认为该判决不公,以此为由到北京非法上访80余次,期间多次受到训诫等行政处罚。
2017年1月4日下午,茹某某在新乡县七里营镇政府矛盾调解中心以进京上访相威胁,向镇政府索要现金10万元。要求被拒后,2017年1月13日,茹某某再次违反信访规定,到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信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当地公安机关制止。滞留北京期间,茹某某要求镇政府向其丈夫芦某某银行卡上打钱,并扬言不给钱就不离京、不给钱就上访等,并到北京天安门及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信访,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了社会治安秩序。
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经过相关部门调查已得出被告人茹某某儿子出现精神问题与打架一事无因果关系的结论下,被告人茹某某违反国家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自己的诉求已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情况下,仍多次采取以不给钱就到北京上访及不给钱就不离京相威胁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索要公私财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另据悉,多年来相关职能部门考虑到茹某某、芦某某夫妇家庭确实困难,从2014年开始,多次对茹某某、芦某某夫妇进行救助帮扶,包括给茹某某出资盖房等。
我国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禁止越级上访,严格落实信访终结制度。各级部门也在依法逐步规范理性、文明的信访秩序,营造“有话好好说、有事依法办”的氛围。对待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各级政府正在坚持做到诉求合理解决到位,生活困难帮扶救助到位,不合理诉求释法明理到位。秉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茹某,超越道德底线,无视法律规定,以索要财物为目的,要挟党政机关,其行为性质及后果影响恶劣,已触犯刑法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