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泰旅游期间,因乘坐快艇导致腰椎爆裂骨折,卢女士认为旅行社安全措施不到位,诉至法院,索赔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37万余元。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坐快艇导致腰椎爆裂骨折
卢女士称,2016年5月末,自己与丈夫蔡先生参加北京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组织的赴泰国旅游活动。同年6月2日,根据旅行社安排,卢女士夫妇等25人从泰国甲米码头乘坐快艇前往甲米四岛。
卢女士表示,由于快艇行驶颠簸且安全措施不到位,在快艇行驶约8分钟时,自己便因颠簸导致腰部受伤。因病情严重需要担架回国,为不耽误治疗,其自行垫付担架回国费用,并由旅行社安排其2016年6月6日担架回国机票及救护车进出机场接送等事宜。
6月7日,卢女士在丈夫陪护下回国,经诊断卢女士为腰1椎体爆裂骨折,随即进行了手术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卢女士又多次去医院检查治疗。
卢女士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对旅游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对其受伤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卢女士起诉旅行社索赔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74238.22元,以及伤残赔偿金2496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589元及精神抚慰金40000元。
旅行社:卢女士不听提示诉求无依据
旅行社诉讼代理人称,自己并非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应追加实际侵权人参加诉讼。
同时,该诉讼代理人指出,卢女士夫妇在该事故中存在过错,在旅行中没有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出行风险应尽到安全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卢女士明知当天出海,未听从导游的提示,没有扶稳快艇,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卢女士的诉讼请求,该代理人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并表示卢女士的回国机票不属于医疗费,法院不应当支持。
同时,对于卢女士主张的误工费,应以司法鉴定为准,同时卢女士也应提交其单位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