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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节    时间: 2018-08-20  点击量: 366

    近日,密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劝架行为反被致伤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小李是密云区某中学初三学生,20183月的一天,小李在放学途中看到同学小张与其母亲在路边争执及推搡。小李见状便上前对小张的行为进行制止及批评。

      不料小张并不听劝,反而与小李争执起来,二人随即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小张将小李打伤。受伤的小李认为,自己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却被不领情的同学小张打伤,故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对其因治疗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小张的父母作为小张的法定代理人出庭陈述,同意对小李的合理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认为小李在劝解过程中并非正常规劝,反而激化矛盾,并与小张互殴,故向法庭主张应当由小李和小张共同承担小李的经济损失。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调取公安机关的调查记录以及视频光盘资料,对事实进行了认定,小李本为好意行为,小张不听劝阻,反而出手伤人,故应当对小李的合理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同时审查发现,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小李虽本系好意,但却未能注意方式方法,并与小张进行互殴,故小李对纠纷的扩大也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小李原系好意,应予鼓励的前提,最终判定小李对其自身经济损失承担次要责任,由小张对其合理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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