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集资建校的名义,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5亿余元,仅返还了970余万元。昨日,西安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6名被告人受审。
以集资建校为名承诺高息非法募集资金
该案第一被告人姚某今年72岁,大学文化,山东省泰安市人,住在西安市雁塔区,系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院长、陕西汇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2年10月,姚某成立西安物业管理专修学院,任法定代表人。西安市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姚某、刘某召集多人商议,以西安物业管理专修学院集资建校的名义,向社会公众承诺高额利息,非法募集资金。2009年5月,该校更名为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姚某、刘某等人又以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的名义继续非法募集资金。2009年10月,姚某、刘某为了逃避打击,成立了陕西汇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以该公司名义募集资金。
在对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姚某负责组织、策划及决策,刘某负责管理集资业务团队和集资财务,马某负责各业务部门的统筹联络、策划组织群众活动、接待群众并参与集资团队的管理;汤某、吴某、高某等人负责组建融资团队、联系群众签订合同。募集资金中的35%分给汤某等人的融资团队。
李某等多人作为集资业务员,具体联系投资群众,以集资建校为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采用在居民小区宣传、校庆参观、组织旅游等形式,向群众介绍姚某所获荣誉和学院的发展前景,夸大学院办学规模和投资项目收益,承诺高额利息。
向8809名被害群众募集5.14亿元返还不到千万
西安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刘某、马某等人以西安物业管理专修学院、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陕西汇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共向8809名被害群众募集资金51419.72万元,已返还金额9719080元,未返还50447.81万元。姚某、刘某将所募集的资金除部分用于向被害群众返还本金及利息、用于业务员的提成、购买土地、车辆等项目外,其余资金拒不交代去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集资建校的名义非法集资,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该案重大复杂,曾数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检察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共达26人。
第一被告人对指控有异议称集资“也是没办法”
昨日上午,西安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此案被告人众多,仅辩护律师就有20多人。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被告人姚某提出异议,既不认可集资诈骗罪的指控,也对5.14亿元的募集金额不认可。同时,她还称剩余资金的去向她曾交代过,刘某不是董事会成员,也参与不了董事会决议。据悉,被列为第二被告人的刘某是姚某的女儿。
姚某当庭供述,2009年,为了偿还借款和学生实习,成立了校办企业汇衡公司,3000万元的注册资金是以金融学院名义对外募集后借给该公司的。她说,给集资群众的利息一年百分之二十几,交钱时已经返了10%,合同到期后支付剩余部分。
公诉人在讯问中提到,金融学院每年招生收入两三百万元,支出却达七八百万元,且募集资金中的35%给了融资团队,那么如何保证给投资群众返本付息呢?“不堪重负,资金链断裂是必然的,走这条路也是没办法……”姚某说。
在回答辩护律师提问时,她称,2002年9月,自己在灞桥区租房成立了西安物业管理专修学院,2006年转让给另一公司,到了2008年该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出事,没人管学校了,当时还有300多学生,她又重新管了起来。她说学校没有资金扶持,当时还有其他学校也在募集资金,她错误认为利用民间资金“可能是合法的”。此外,她还称自己主观上是想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