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杀案”,在公众的焦急期待当中,等来了处理结果,9月1日,昆山公安机关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无限防卫权”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这一次正义没有迟到!这一次“无限防卫权”终于回归了司法实践!此案应该成为正当防卫的参考标杆。
在过去不少个案中,正当防卫的边界受到了不正当的挤压,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变成“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结果,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畏畏缩缩,投鼠忌器,似乎逃跑成了公民面对犯罪时唯一的正确选择。甚至有网友戏称,面对歹徒行凶,是法律束缚住了你的手脚!
本案的正确处理,重申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公安机关认定“反杀者”于海明属正当防卫,并不是对于口水的屈从,也不是“舆论审判”,而是尊重案件真相。
首先,“纹身男”持凶伤害行为,已经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从酒后滋事到拳打脚踢,再到持管制刀具行凶,不法侵害逐步升级,公民有权反抗,而不是一味逃跑,司法机关应予以支持。
其次,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基于对案件细节的全面调查。
之前,有一些法律人士认为于海明捡刀后继续“补刀”,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从警方的调查和法医鉴定结果看,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在被刺砍5刀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等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而死因为失血性休克。这意味着,第一刀已是足以致命的。于海明的“反杀”行为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第三,司法机关对公民的自卫防护,抱以同理之心,没有站在“上帝视角”苛责公民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夺刀后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之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就像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说的: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默认每一个防卫者都是黄飞鸿,对于穷凶极恶的伤害能“点到为止”,那是法律强人所难。
昆山“反杀案”的公正处理,恢复了“正当防卫”的本来面目,弘扬了社会正气,鼓励了更多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从去年的“辱母杀人案”的改判,到这一次“反杀案”的及时撤案,公众希望借此全面激活正当防卫制度,让防卫条款摆脱“僵尸条款”的尴尬,特别是要在司法实践中全面恢复《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把正当防卫权还给公民。在“昆山案”之后,不少地方的“谁伤重,谁有理”“能跑不跑,就是错”等土政策也应该及时得到纠正。
也还是要补充一句,“反杀案”的正当防卫的定性,基于案件细节以及当事人主客观因素的认定,属严肃的司法处理,并不是鼓励一味的争强斗狠,法律只保护你应得的权利。
总之,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公众期待法律能够站在自己这边,这个朴素的正义观应该被纳入执法标准中,自卫权要从法条照进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