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对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同时判决刘某赔偿生态价值损失176.76万元。该案是日照市首例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2月13日14时许,刘某步行到其村南的南北山给其母亲的坟地上过年坟,随身携带两墩烧纸、三挂小鞭炮、一挂大鞭炮、两个高升(二踢脚),点燃一支烟,用烟燃放“高升”时,火星引燃了烧纸和周边的干草及鞭炮,导致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柿树园村东面南北山西侧的林场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发现火情无法控制后,刘某离开现场后返其奶奶家,看见其引发的山火越来越大,刘某怕上坟燃放“高升”引发火情事情败露,遂畏罪潜逃,后被公安机关在江苏赣榆将其被抓捕归案,其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日照市岚山区农业林业局对刘某失火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勘验、评估认定,巨峰镇南北山林地是省级重点公益林,其中由被告引起的过火森林面积为8.87公顷,生态价值损失为176.76万元。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岚山区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对该案提起刑事诉讼。因生态环境资源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28日岚山区检察院依法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对其失火行为给柿树园村委会集体林木所造成的损害和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生态损害,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附带公益诉讼部分认为,被告应对被毁坏的林地,通过补种等方式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由被告对森林火灾生态价值损失人民币176.76万元的承担赔偿责任。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